【交大科法教授學術論壇】Gender and Constitutionalism

作者/ 陳昱維(科法所 2019級 碩士班  )

傳統上,性別與法律交錯的討論幾乎都集中在刑事法與家事法領域,然而,Ruth教授十多年前便開始投入性別與憲法關係的研究,是目前國際上相關領域的權威學者之一。Ruth教授獲邀擔任本次Faculty Workshop講者,延續12/9、10在交大舉行的性別與憲政主義在亞洲研討會的討論,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憲法的起草與制定、國家權力與人民基本權分配以及內文的用字遣詞等面向,解釋憲法蘊含的性別影響。

從世界上大多數社會的歷史進程觀察,在「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的社會裡,女性從事生育與家務,支持男性在外發展事業與參與政治,此種根深蒂固的社會觀念,讓女性長期缺席公共事務的討論,因此,憲法的設計普遍依循男性觀點,自然將男性塑造出的既有社會結構透過憲法制度化,且憲法經過憲法解釋或是憲法法庭判決建立的權威性,將進一步鞏固由男性主導建立的政治機會結構(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影響女性或性少數族群政治參與的難易度。其中,國會選制設計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例如從一些國家的國會選舉結果顯示,比例代表制會比多數代表制更有利於女性的參政,雖然選制的設計本身並沒有排除任何性別,但是從制度運作的結果觀察,確實會影響女性代表的多寡。

憲法的性別影響也可以從憲法架構的司法制度探討,特別是一個國家同時存在多種法域的情況,此議題與法院管轄權歸屬以及適用的法律的有高度相關,例如根據案件類型決定由普通法院或宗教法院管轄,或是根據種族或宗教信仰決定適用的法律等。相關討論也可以延伸到一個國家法律位階的設定,例如憲法基本權與宗教規範衝突時,應該是基本權優先適用,或是宗教慣例優先適用?甚至是一國批准CEDAW後,適用時應該如何與國內法調和?此問題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為一元論或二元論之討論。以上的議題都會連結到傳統社會以及宗教建構的性別秩序與現代平等權間的調和與衝突。

除了國家的組織架構外,基本權也是可以關注的一個面向。由於基本權傳統上是對抗國家高權,也就是基本權的垂直效力,但當私人間基本權侵害的情況發生時,基本權是否對私人發生拘束效力,則是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水平效力)探討的議題,例如招募時發生性別歧視的時候,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平等權於私人的來往關係中?因此,國家採納何種基本權理論,將會影響到人民遭遇性別歧視時,主張基本權保護的可能性。

此外,制憲者期待的身分認同也可以從憲法的用字看出端倪,例如從憲法條文明文區分男與女的二元(binary)設計,可以看出制憲者並不認為有多元性別的存在。當然,這也與語言的特性有緊密關聯,例如西班牙文會區分陰性與陽性,在特定用語使用陰性或陽性,可以推論制憲者的期待;反之,中文詞彙本身沒有性別或陰陽性的差別,所以憲法的用字就比較不會反映性別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傳統性別二元設計外,確實有國家的憲法採用非二元(non-binary)的設計,例如尼泊爾最新制定的憲法就突破傳統男或女的區別,納入多元性別的思維。

從以上觀察可以得知,憲法的任何面向都可以從性別觀點探討,但對於憲法如何制定才有助於消弭性別差距,並沒有一定答案,真正需要關注的重點是任何一套制度實際運作的結果如何造成性別不平等。因此,探討憲法的性別影響時,不應只著墨於形式上的平等,而必須從憲法架構出的機會結構(opportunity structure)思考,才可以有效地察覺制度設計對於性別的影響。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