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交通科法教授學術論壇】以海洋永續為目的:國際漁業爭端解決機制之法律分析

主講人/張文寧 博士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
紀錄/黃昱翔(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碩士班一年)

本場演講首先說明臺灣作為漁業實體,可以參與相關國際漁業組織。因為我國漁業的實力,例如臺灣捕秋刀魚是世界第一,在全球海域各區域組織中,我國就加入了其中好幾個組織。臺灣與東南亞國家間的漁業糾紛,也涉及跟主權相關的高度敏感性議題,如中華民國南海U型線等。
第二部分進入本場主題:爭端解決機制。張文寧老師就海洋法公約第287條強制爭端解決,逐步分析整個公約的爭端機制,而後提出一個疑問,國際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時,是否有考慮到海洋永續的議題?

張文寧老師從ITLOS、PCA、ICJ中找出與漁業相關案件共19件來分析,其中僅五件與實體有關。有一案為違法捕魚事件,涉及專屬經濟海域與主權權利的問題,國家唯一能要求的是海洋法公約第292條,交付保釋金、迅即釋放。而本案為俄羅斯船隻於澳洲專屬經濟海域中違法捕魚,對於澳洲與俄羅斯對海洋永續議題理解之不同,所致之澳洲提出的保釋金額,俄羅斯認為該價額甚鉅、顯不相當,進而產生爭議。而因此,張文寧老師認為專屬經濟海域之國家,應有該保釋金的裁量權,其中當然應包括對海洋永續的考量。

此外,於2015年SRFC諮詢案,對海洋法有很大的影響。首先,它開啟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轄權予區域漁業組織;再者,該諮詢案認為船旗國的義務包括適當顧及義務,追蹤漁船與主動作為。又,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台灣的船隻之船旗皆為中華民國國籍,且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ies)亦於1995年在海洋法體系被肯認,除有如2013年台日漁業協定(半官方台日交流協會)之類似雙邊條約,張文寧老師認為國際漁業爭端解決機制的missing piece為漁業實體,而我國漁業實體有望闖入ITLOS之大門內(entities other than state party, any other agreement),惟學說上仍存有爭議,有待實務操作。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