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10級 碩班 張敦威
德國,一個法律學子憧憬的學術搖籃,一個將藝術與科學推向極致的國家,也是一個在理性與感性的理論間,找到最佳對撐的殿堂。第一眼看到來自德國科隆大學的Thomas Weigend教授,襯著花白頭髮的是抖擻步伐,數道皺摺的額頭底下是深邃且自信的眼神,將筆者對科隆大教堂那巍巍峨峨的印象,投射到眼前這位教授身上。Weigend教授此趟來台的兩場演講,交大場部分選擇以「法人的刑事責任」為講題,在所上老師近年來亦致力發展財經法、財經刑法的背景下,Weigend教授的講題,可說是再適合本所不過,也是這位刑事法大家與交大科法所互動的一個極佳點。Weigend教授以幾個具代表性的已開發國家,他們對法人刑事責任之態度為開場,透過簡短的介紹,告訴我們當前世界的主流立場:越來越傾向法人得為刑事犯罪主體。旋即,馬上帶進德國在此問題上的幾種辯論,以及不同學派彼此間的討論。首先,不像多數歐盟會員國,德國是少數仍未站在法人本身具刑事責任能力的國家。當然,斯國本身內部有許多不同的聲音,不過,不承認法人刑事責任能力,不代表公司內部從事不法行為的人員不用受到制裁,且法人雖不為犯罪主體,德國卻有著規範密度較高的行政裁罰機制,制度上而言,亦可達一定的嚇阻效果。
大體而言,德國目前關於「如何課以法人刑事責任」,存有兩種理論模型,其一是將法人須與其經理人之不法負連帶責任,其二是將企業不法行為歸責於法人組織未盡其監督義務,而有刑事可非難性。Weigend教授針對這兩種模型,俱提出反駁論點。就前者而言,公司之可非難性依附在其經理人的不法,只要經理人免責,法人便無處罰之可言;就後者而論,企業經營文化千百種,如何才能符合所謂的「監督義務」?是以,關於法人刑事責任,Weigend教授認為在無法找到完整的體系前,不宜躁進,而妄論法人之刑事可非難性。(See Thomas Weigend,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New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6 J. Int’l Crim. Just. 927, 936-43.)謙抑性原則,是每個法律人在刑事法課程中所被灌輸的第一個理論,然而,隨著越來越多技術性、細節性原理原則充塞我們腦中,這種基礎且抽象的概念,慢慢地被放到記憶的閣樓中。這段時間來,對財經犯罪略有涉獵的筆者,在Weigend教授的演講中,重溫當初學習刑法的記憶。或許,一場演講或一篇文章,不全然能逆轉時勢、顛倒潮流,更無法改變當前傾向肯定法人刑事責任的主流觀點。惟從體系之健全而言,這個問題確實還有討論空間。
就像武俠小說裡所描述的情節,越繁複的招式往往能被最基本的架勢破解,同樣的,各種學門鑽研到極致,都會回到最基本的原理來尋求答案。Weigend教授的演講,將我們腦中的辨證思緒帶回一個初衷,這場演講,不單單提供一個思考的新方向,也讓筆者感受到大師的丰采-義理極致,返璞歸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