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11級 碩班 馮彥錡
100年律師高考及格
緣起
隨著日月遞嬗,四季更迭,轉眼間,我已在本所就讀兩年餘,修習許多美國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在學習比較法之餘,欲同時了解我國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知識,於是,在2013年的夏末,我報名本所開設的法院實習(二)課程,選擇至座落於新北市板橋區的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實習,希冀能對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實務運作有進一步的認識。
實習內容
在智財法院實習期間,我主要學習的方式為閱覽指導法官承審的案件卷宗、旁聽案件之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與指導法官討論相關法律問題等。由於指導法官有承審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讓我在實習期間能夠接觸相當多元的案件類型,包括民事智慧財產權侵權或契約事件、抗告事件、著作權集管條例事件、刑事侵害商標權與著作權案件、行政專利舉發事件等,因此學習的內容非常廣泛與充實。
從閱覽卷宗的過程,可以知悉案件事實的來龍去脈,以及實體上與程序上的爭點;藉由旁聽案件的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可以觀察法官指揮訴訟與調查證據的進行,與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攻擊防禦主張,並且比較智慧財產權案件與一般民、刑事案件在審理程序上的差異。較為值得一提者,就民事專利侵權事件或行政專利舉發事件的審理,受命法官多會要求雙方當事人製作投影片,於準備程序中各給予約15分鐘的時間說明各自的攻防主張,投影片內容包括所涉專利的研發背景、技術特徵、本案爭點的意見、侵權或不侵權的主張暨理由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之呈現等,且法院亦常會要求兩造於審判期日再次以投影片方式向合議庭法官說明其主張。所以,如何將複雜的專利技術內容化為簡明易懂的投影片,並在有限時間內向承審法官進行完整說明,是身為專利訴訟律師或代理人必須具備的一項重要能力。
此外,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置有技術審查官(下稱技審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在實習期間,指導法官另外特別安排我與主任技審官會面,我便藉此向主任技審官請益就教,以了解我國技審官執行職務之細節內容與各國類似技審官之設置情形,同時我也將外界對於技審官參與案件審理所產生之相關問題與主任技審官討論,實為相當難得的經驗。
與北院金融專庭實習之比較
在2012年的春天,乍暖還寒之時,我曾至台北地方法院金融專庭(下稱金融專庭)參與實習課程。其實,智慧財產法院與金融專庭有其相似之處,前者係於2008年7月成立;後者係於同年8月設置,設立之目的分別為加強保護產業競爭與維護金融秩序,兩者均為新興且負責審理專業案件的專業法院或法庭,且均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為成立宗旨之一。
在智財法院與金融專庭實習最大不同的地方,即在於學習案件的類型有別,於智財法院實習所學習的案件已如前述,包括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而金融專庭實習所學習的案件,多為重大金融犯罪刑事案件。整體言之,在智財法院與金融專庭實習,可以接觸許多非傳統民、刑事訴訟的案件類型,並汲取指導法官的審判經驗,增加自己對於法律實務學習的廣度。
其他實習經驗分享
在實習開始前的準備工作,我會查閱該領域相關學者論著、法規以及指導法官所屬合議庭近期做成的判決見解,以期自己向指導法官請教問題時可以有更充分的討論內容。此外,我也會熟讀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並於實習期間觀察法院的行政運作方式,藉此了解法院內部組織架構、人員編制與職掌、事務分配等司法行政事務,以對該實習法院有更全面性的認識。
在實習期間,若有遇到任何案件實體上或程序上的問題,我會先查詢相關實務判決或學術文獻,於自行比較與研究後仍有疑義者,才會向指導法官討論問題內容,並將相關問題的研究成果撰寫成書面報告。一來可以避免占用過多指導法官的工作時間,二來可以培養自我獨立思考、整合理論與實務的能力,我想這應該是本所開設法院實習課程最主要的目的吧!
結語
猶記得實習的最後一天,離開智財法院時,落日的餘暉映照著熙攘往來的板橋車站,楓紅的晚霞引領著初秋的到來。回首這段智財法院實習的美麗旅程,在指導法官辛勤的指導下,帶我進入原本陌生的我國智財訴訟世界,雖然僅有短短的20天,難以一窺我國智財訴訟的全貌,然而卻啟發了我對於該領域做更深入學習的動機。
其實,法院實習課程不僅使我了解與思考許多教科書從未論及的我國訴訟實務問題,我更從每位指導法官的身上,看見這些法律前輩們對於審判職務盡心投入的認真態度,讓我心生感佩之餘,同時鞭策自己未來從事法律工作時也要有這般孜矻不懈的敬業精神。最後,再次感謝本所給予我參與法院實習的機會,也感謝過去指導過我的法官,願意不吝相授多年的實務經驗,這門課程的確讓我獲益良多,受用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