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科法教授學術論壇】法律與亞洲社會的社會運動

作者 / 科法所 2018級 碩士班 黃友蓁

本次科法教授學術論壇,為第二次邀請新加坡大學的蔡可欣(Lynette Chua)老師到院內演講。上次來台灣時,可欣老師和我們分享進行中的「亞洲各國扶養父母義務之研究」,也預約了本次來台灣的鄰里訪談行程,故於完成訪談後再次蒞臨本院,主講「法律與亞洲社會的社會運動」議題,以下摘要出演講重點:

1. 社會運動與憲法間之關係
講者提及與歐美法學院相較,亞洲較忽視此類研究,因而著作也稀少。然而亞洲社會運動的面向廣泛,如南亞和東南亞之民主運動,係為推翻君主的獨裁壓迫;關於慰安婦、婦女權利的主張,則是希望得到政府對過錯的賠償與認同,因此講者期許透過法律社會學者的角度,帶給社會運動些許回饋與進步。
法律社會學者所定義的憲法範圍較寬廣,包含非官方規則與慣例,雖然沒有納入正式官方文件,但不容小覷其對於憲法變遷之影響。另外,對於社會運動的定義,則是著眼於法律性的請求或是要求,關心的是倡議份子之相對人,如何試圖更改或保留社會權力的分配和社會秩序,故並非僅限於向法院提出與憲法權利相關的主張,也通過許多非官方管道來採取行動。

2. 社會運動的策略以及成果
由於各個組織團體的目標不盡相同,因此策略上部分傾向動員上街;部分則選擇在體制內行動。此外,社會運動借用法院進行爭議,有時最在意的並非勝敗訴,而是藉此獲取國際以及公眾的支持。提倡策略的多元展現,除了傳統的遊說立法外,亦涵蓋對行政部門施壓等,都能夠讓社會意識到,法律是有改變的可能性,進而吸引更多人支持社會運動。提到社會運動的負面成果,典型例子即為權力陰暗的一面,例如同婚合法化運動,因為反對方有更多的基金與資源,故需要加倍努力始能取得想要的成果。

最後的回饋與提問環節,討論中心環繞在「研究的中立性」,由於法律學者時常撰寫規範性內容,因此往往容易以實證研究來佐證自己的立場,難以避免帶有主觀偏見,而在法律與社會運動研究中,更是如此,多位老師都有被質疑過研究是否夠客觀的經驗。解決「先射箭再畫靶」之方式,最簡單的就是不要先預定立場,而是做過實證後再繼續做結,故在自己能力範圍內,保有研究設計的中立是可行方式。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