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紀實】那些溫柔的制約:談當事人如何用軟性手段影響律師行為

作者 /科法所 2019級 碩士班 陳昱維

若從現在法律市場觀察,一個主持律師同時進行中的案件經常有30-40件,案件之間自然容易產生先後之別。然而,孟華老師觀察到當事人與律師的相處方式,對於雙方信任關係產生的細微影響,左右律師對於當事人案件的重視程度,進而可能會使當事人可以享受的法律服務品質有所差異。

孟華老師在最新的研究中,將當事人的行為態樣以是否具有「對價性」,區分為硬性手段(具對價性)與軟性手段(非對價性),並透過質性研究方法,訪談五位執業中的主持律師,紀錄受訪者執業經驗中受到當事人軟性手段之影響。根據訪談結果,孟華老師初步歸納當事人常用的軟性手段,包括:奪命連環Call、送禮、同時找其他律師組成律師團、鍵盤柯南、中介或是網路評價介紹、民事案件之後酬(同時具有軟硬手段之特質)等幾項。

從律師的角度而言,當事人有意無意做出的行為會使雙方的信任關係產生一定程度的消長,有些行為使律師對當事人的案件會格外重視,有些行為卻造成律師心理上負擔,進而削弱委任中的信任關係。因此從軟性手段的成效觀察,例如送禮、中介或網路評價介紹或約定後酬等,若操作得宜,確實會有助於律師在其服務上更加積極。相反地,以奪命連環Call為例,由於精神上的疲勞轟炸,所有律師皆不勝其擾,容易使律師因為心理負擔而傾向逃避面對當事人的案件,因此降低律師提供當事人更多服務的意願。又有些行為容易對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產生動搖,例如當事人自作主張,將案件委任給二位以上律師處理,自行組織「律師團」,無意間使律師們產生競爭關係,此舉動將使律師產生自己不被信任的焦慮;又或者當事人扮演鍵盤柯南,忽略每個律師在研擬訴訟策略時,綜合評估包括審理法官、案件特殊性等多項因素,反而自行在網路上蒐集法律見解,質疑律師決策的妥當性。

目前研究初步研擬的解方以重建當事人與律師互動機制為主,例如對於容易焦慮的當事人,建立定期追蹤機制,降低當事人的因焦慮而頻繁聯繫律師的煩惱;此外,為了增加雙方溝通效率,應在委任初期即清楚說明與案件有關參考資料的價值。至於律師在委任期間發現與當事人信任關係薄弱且無可回復時,應以當事人最佳利益為優先,主動提出解除委任關係,避免影響未來提供法律服務之品質。

孟華老師選擇以行為科學的角度檢視當事人行為對律師服務品質影響,在論壇中受到與會師生的肯定,也刺激大家一同發想未來研究中可能納入的元素。整合與會師生各方發言所提出的建議,包括可以加入量化研究方法,類型化不同案件當事人選擇的軟性手段,配合心理學的行為模式分析,將有助於針對不同類型當事人研擬相對應的互動模式。特別是律師屬於面對人的職業,若能增進律師對於當事人心理狀態的認識,將有助於律師根據不同當事人的處境,發展出較適合該當事人的溝通方式,透過律師對當事人互動模式的改變,增進雙方信任關係的建立,期待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更有利於達成當事人在個案中的最佳利益。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