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科法所 2019級 碩士班 陳昱維
李元馥教授畢業於韓國首爾大學醫學院,先後擔任醫師與律師,隨後在哈佛大學取得法學碩士與博士學位,目前是韓國梨花女子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期研究DNA與法律相關議題,包括DTC 基因檢驗技術、基因編輯等。本次Faculty Workshop邀請李元馥教授探討DNA鑑定技術對韓國民法有關生父推定相關規定之挑戰。
在DNA鑑定技術發展以前,只能依靠當事人之證詞等證據,認定生父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其中最有名的爭議可以回溯到1940年代的Joan Barry與喜劇泰斗Chaplin的訴訟。時至今日,現行的DNA鑑定技術有高達九成九以上的精確度,在法律上之證明力幾乎難以動搖,解決過去許多法域內親子關係認定相關訴訟中當事人證詞之證明力薄弱的問題。
雖然DNA鑑定在科學上幾乎可以確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但法律上則必須考量子女利益,判斷是否透過法律建立親子關係。韓國民法844條與847條分別與我國民法1061、1063條之規定相似,皆為婚生子女推定以及婚生否認之訴。李元馥教授以2019年一件韓國最高法院受到高度矚目的案件為例,一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丈夫患有無精症(Aspermia)而無法讓妻子懷孕,因此透過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AID)生下第一胎,妻子則於婚姻存續期間另與第三人生下第二胎,根據韓國民法844條婚生子女推定規定,推定兩位子女的為婚生子女。兩位子女與推定之生父皆無血緣關係,且丈夫雖知道其非第二位子女的生父,仍與妻子共同養育兩位子女直到2010年夫妻離婚。離婚時,由於韓國民法847條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已過,因此推定之生父選擇對兩位子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最終,最高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在確認第一位孩子親子關係存否時,考量當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皆同意以人工授精的方式懷胎,親子關係當然存在,法律上並無爭議;但最高法院在判斷第二位孩子親子關係存否時,則激起學說之爭辯。推定之生父依據DNA鑑定報告主張與第二位孩子無血緣關係,但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DNA鑑定報告確實僅能夠在婚生否認之訴中作為推翻婚生子女推定之證據,但不能夠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中作為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證據,目的是保障家庭和諧與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最高法院未採納DNA鑑定的科學證據,在韓國被民眾簡化成「戰性別」的輿論對立,引發民眾質疑「男人有義務養老婆跟別人生的小孩」等激進言論。除了民眾對法院的批評,最高法院法官間對親子關係的認定也有分歧。有協同意見認為DNA鑑定已經證明無血緣關係,所以應該採「社會親子關係說」,以是否有養育之事實為判斷依據,本案當事人確有養育子女之事實,因此親子關係存在;另有不同意見認為,應該擴張傳統普遍採行的「外觀說」,以是否有事實上不可能作為生父的情形來判斷,例如夫妻長期沒有同居事實、DNA鑑定無血緣關係等,既然DNA鑑定報告已經證明無血緣關係,本案親子關係應不存在。
從韓國最高法院的案例可以觀察到法院實務見解的保守作風。李元馥教授批評立法者不僅在立法時直接複製日本民法相關規定,法院實務見解更缺乏與時俱進的新論述。李元馥教授最後認為「社會親子關係說」或許是比較實際的解方,如此一來,縱使推定之生父在知道與子女無血緣關係後,不需要急著在婚生否認之訴除斥期間內決定是否要「切斷」親子關係,反而可以讓推定之生父與生母協議與子女間的關係,選擇是否透過養育子女的實踐來滿足社會親子關係的成立要件,對於子女的權益保障較為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