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劉尚志 老師
交大科法所創所所長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
科際整合與實證研究:法學教育與研究的共識
這幾年全球的法學教育都在變革之中,台灣也不例外。不過其他國家改革的重點與我們不同。美國看到的是培養學生更具備專業倫理與責任、更有國際觀與跨國紛爭處理能力,以及更能服務社會等。台灣則是在專業法學院的設立(類似美國的學制),以及律師司法官的國家考試上使力。這是因為鄰近的日本與韓國都有改變法律教育既有的學制,轉向美國式的研究所教育。
雖然個別國家與地區有自己的發展歷程與特色,但是法學教育變革的共通方向,是為了因應多元社會與全球化的發展,必須讓法律人體認社會真實,更能在知識與技能上,有多面向與動態的整合與作為。簡單的說,就是在實證經驗的基礎上,培育與發揮科際整合的知識與能力。
實證研究是最自然的研究方法
要做研究,是因為我們面對問題,需要尋找一些解答。最基本的過程,就是研究者有一個想法(又稱假說),然後透過資料的蒐集,對既有的想法加以檢驗。這是依據對於事實的觀察,用以驗證假設與回答問題。這樣的研究方法,我們稱為實證研究(empirical study)。這個方法,不論在自然科學或社會科會領域,都是最自然的,也是天經地義的觀念與作法。
不過在法律領域的研究,居然需要呼籲與提倡這樣的研究方法,的確會讓其他學門的學者(或是任何有常識的人)感到奇怪。原來傳統的法學研究,多是以學者自己的想法為主,去詮釋、衍生法律的意涵與設計。簡單的說,是以法學者的知識,輔以邏輯法則,進行推理,從而對法律的內涵進行解說與推論。這樣的說理與論辯過程,是以先驗(priori)知識與價值觀為主,與社會的實際經驗可能脫節。這是傳統法學研究以規範性(normative)的「應然」為主軸的研究過程。正確的說,這是個推理過程,不是個合乎科學方法(客觀與可重複檢驗)的研究過程。
實證研究與科際整合為何在法學領域如此困難?方向有共識,方法有障礙
這幾年在台灣推動的法學的實證研究與法律的經濟分析,似乎面臨了類似的困境;就是提倡一些基本觀念並不困難,不過要落實與發展時,則處處有侷限。
依據我們的觀察,台灣在法學教育上目前已經有了共識,只是整合不同領域時有障礙。最明顯的是經濟學的數學模式(mathematical model),以及實證研究的統計分析(statistical analysis),在計量上的要求讓許多法律人卻步。另外一個相關的因素是我們法律的養成教育過於單一化,就是法條的論述與解釋。再加上國考的壓力,學生也只能在輕重緩急間,衡量學習不同學門的必要性。
科學發展的簡化、分化、量化
科學領域的發展,在處理複雜的問題時,通常都經過了「簡化、分化與量化」的過程。以重點與綱要來簡約問題的敘述與解析,以分門別類來深入討論個別的議題,最後則以數量模式來分析問題與呈現解答。
不同領域有其慣用的術語與處理問題的方法論,因此思維模式與分析方式也有了定型化的現象,這也是整合困難的來源。例如經濟學已經滲透到許多領域之中,不論是社會、政治、工程與法律,都有經濟分析的影子(所以有人稱之為經濟帝國主義:economic imperialism)。我們常提到的供需法則、效率、交易成本等,都是經濟學的慣用語。在進行法律的經濟分析時,我們常見到引入需求與供給的均衡,以及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的圖形,用以說明法律的效率。美國的法官Richard Posner的名著「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就常使用類似的經濟術語來闡釋法律的問題。
不過法律的經濟分析,不應該是套入固有的經濟模型(或術語)來分析法律的效率。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將經濟學討論供給與需求的均衡模式,使用在刑法領域上;我們大概很難想像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因為加害人有了犯罪的供給,而被害人則有接受犯罪的需求,經由自由競爭的結果,社會上產生了最有效率的犯罪均衡。經濟學者對於這個例子可能會有一套他們的說法,不過很顯然的,兩個領域在用語與分析對象上格格不入;當經濟分析不被法律人理解與接受時,要成為分析法律效率的方法時,應該是行不通的。
我們可以用另一個角度來看法律的效率。對付犯罪,國家投入資源可以發生防堵的效用;通常剛開始時會看到明顯的效果,不過到達某個程度後,再投入資源的績效會不如以往。這樣的說法,比較看不到經濟的標準用語,不過其中就有供需的法則在內。因此我們與其說這是法律議題的經濟分析,不如說法律與經濟在分析問題時,有共通的常識。法律做為社會規範,自然有資源配置與效率的思考,只是我們的語言不見得與經濟學一致罷了。例如有損害斯有賠償,可以減少權利的濫用,就是法律的通念,也符合經濟效率的觀點。在整合不同領域的知識時,我們應該可以更深入去思考不同領域在基本觀念上的合致性,多一些更基礎與共同的概念,避免被專業術語與既定思維所束縛。
所以科際整合要能夠成功,必須對各領域的知識有一定深度,尋求共通基礎後,再藉助不同領域的觀念或工具對本科知能加以闡揚。貿然引進其他領域的分析方法,往往徒勞無功,久而久之,自然無疾而終。科際整合是知識的深度融合,不是各門知識的簡單加成或堆積,也不是工具的利用而已。
因為要實證,法學自然與社會脈動相繫:多領域(multidisciplinary)不等於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
2007年11月我參加了在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舉辦的全美第二屆法學實證研究研討會(The Second Annual Conference on Empirical Legal Studies)。即使對於美國法學界而言,實證研究也還算是新興的領域;由於他們的人才來源與整體環境的優勢,讓美國法學界在實證研究上,很快就能有一番作為。
不過僅僅是方法運用的能力與深度,無法彰顯美國法學界的特殊能耐。事實上學者使用的實證研究方法,早就存在社會科學領域之中。我印象中最為深刻的,其實是在從事法律的社會觀察與資料蒐集時,其他領域的知識,如社會、人類、心理、歷史、科技與經濟等,都成為不可或缺的必要成分與參與者。即使在討論專利制度,這個通常被認為非常工具性的法制時,現場就有歷史與心理學者,參與討論制度演變與如何認知創新的課題。多元知識的整合,才能夠使法律能夠成為社會價值的核心。多領域(台灣也翻譯成”跨領域”)的堆積,不必然就產生整合的效應。
以方向為主,以方法為輔:整合與實證要被法律社群接受,才能發揮改造的效果
回頭檢視近幾年智慧財產教育的發展,在不同的取徑上,我們堅持法律人才的養成,必須以發展專業為主的科際整合,不是表面上教導了許多不同領域的知識,實際上卻沒有深層建構與融合的基礎。
我們過去兩屆的全國法學實證研究研討會在台北舉辦,讓我們感受到台灣學術界在這方面還有待努力。今年我們改變了做法,以法律議題為主,以研究方法為輔,吸引專業社群的注意與參與;在深入理解議題的同時,能夠認同並討論研究方法的適切性。從前兩年研討會不到五十人,到今年超過三百人的參與,我們希望能夠加速實證研究在台灣的深耕。
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從設立開始,就是採學士後的研究所學制,未來往朝法學院發展時,也沒有設置大學部的規劃;因此與國際主流的法學教育接軌,在制度設計上並無困擾。我們舉辦的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今年已進入第12年。法學實證研究的推動,也在五月舉辦了第三年的研討會。在科際整合與實證研究上的努力,由課程設計到研討議題,可以看到我們發展的軌跡;讓多元與科際整合成為法律研究與教育的重要成分,我們還有長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