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06級 碩班 賴柏翰
2008年通過律師考試
法院是一般人民避之唯恐不及的地方,卻是許多法律人的工作場所。然而即便受過數年法律養成教育,在還沒執業之前,法律系所學生對法院依然陌生。因此很幸運地在學校老師和法院的配合下,讓我能在研究所最後一年先到法院一窺究竟,並得到新竹地院具有多年辦案經驗法官的指導。
就民事案件而言,法官不能以法無明文即拒絕審判,因此進入民事庭的案子可說是千變萬化。指導法官為了讓我在這160小時的實習中能對各式各樣的案件都有概括地瞭解,於是費心在各類案件中皆選擇數件具有代表性的案子,讓我藉由閱卷、試擬裁定、整理爭點,甚至是草擬判決的方式來學習。當然,不是把草擬好的判決、裁定交給法官後,事情就算結束。法官還會很用心地修改,最後將正式版本給我做比較,藉此讓我瞭解其中差異。
這次實習期間,我接觸到公示送達、暫時/通常保護令、返還提存誤、確定證書、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經界之訴、撤銷會員大會決議、公司重整、返還消費借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專利/著作侵權案件等等,然而最讓我印象深刻還是與甫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之更生事件。在我所接觸約二十餘件的案例中,雖然有部分聲請人看起來的確有濫行聲請之嫌,但多數聲請人的處境仍讓人覺得同情。坦白說,在修習這門課之前,我雖然知道社會上有許多人生活過得艱難,但總是無法完全地想像、理解其處境與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透過這些案件,讓我對於這些人可以比較容易以同理心的角度觀察。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律師在訴訟中的角色也相當有趣。雖說民事案件第一審並未強制律師代理,但我發現在訴訟中,倘若有律師參與,且律師也有充分準備並盡力為當事人攻防,訴訟之進行的確會比較順利。律師就像是法官與當事人間的橋梁,可以避免彼此誤會,也比較容易使訴訟聚焦,節省所有參與訴訟之人的時間。但是相反地,倘若律師未善盡其職責,則反而容易擴大當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因此律師雖然並非法庭上當然會出現的角色,仍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這次的實習已經告一段落,但相信法官在這一個月給我的指導,是可以讓我在接下來工作生涯中都受用無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