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09級 碩班 黃珮珍
近日中研院生醫所因涉利益衝突受檢調搜索事件,引起許多產、學人士高聲疾呼「制度殺人」,並喚起國人對產學合作法規的檢視與重視其中可能引發的問題。交大科法所並在此一背景下,於2010年8月17日在本校電資大樓舉辦「產學合作之法律規範與利益衝突研討會」。本會由台灣科技法學會劉尚志理事長主持,並由交大科法所陳鋕雄、王立達與林志潔教授,以該案為背景,對我國目前產學合作之法律規範、利益衝突和本案搜索程序進行精闢分析。
陳鋕雄教授首先為與會人士簡介陳垣崇一案之來龍去脈,並指出本案爭點乃為:1.以納稅人資金研發的知識是否得以專屬授權?2.創作人主持的公營機構是否得以「限制性招標」再向被專屬授權之私營機構購買專利商品?3.創作人是否宜持有被授權公司10%以上之股份?針對上述三項爭點,陳教授表示就現行法而言,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未限制以「非專屬授權」為唯一方式,因該法係模仿美國杜拜法案而生,希望透過專屬授權方式提供誘因,以達增進產學合作、刺激產業發展與增加研究經費等多重目標。又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政府機構研究人員若經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被授權公司10%以上之股權。惟本案專利授權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尚未公佈實施,故本案得否適用仍有疑問。不過,美國杜拜法案雖有促進產學合作等諸多美意,然仍需注意「專屬授權」所造成的壟斷具有可能延宕科學研發、甚而使消費者無法以合理價格取得商品等不良後果。對於針對限制性招標部份,雖然中研院表示該商品以「專屬授權」方式技轉,故無法由他公司取得相同產品,除以限制性招標進行之外別無其他可能,惟此一說法更加重世人對於「專屬授權」的疑問。此一獨厚世基的行為可能不利於其他機構投入相同領域研究,因此應注意世基是否有以合理價格將商品賣給競爭研究機構,以及當初的專屬授權權利金是否價格合理。最後,陳教授建議為保障公益,若非必要仍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並應提高授權透明度,讓公眾得知以公共資源所獲專利之授權情況與所得利益。針對具有人道需求的醫藥品,政府更應積極介入以確保民眾得以合理價格購得最終商品。關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允許創作人持股過高,容易使利益衝突有加劇的現象。是故先進國家學術機構多訂有詳細的利益衝突內規,以避免研究者由於利益衝突而影響其對學術機構的職責與義務。而且詳細的內規,可由機構集體分擔責任,避免個別研究者因法規不明而獨自承擔違法的風險。其實跟國內其他機構相較,中研院的利益衝突內規已經算比較詳細,但顯然類型化的程度還有改善的空間,以便對各種產學合作態樣能有更清楚的規範。像本案這種為進一步確認所研發技術是否真的有效,在生產的收支是否兩平不確定、難以吸引廠商投入生產,而需要研究者自行創立外部公司進行產品生產,以便有足夠的樣本來進行試驗的行為,目前我國似乎尚無相關的討論或以內規進行規範的例子。建議各研究機構在制定內規時,能多從行為態樣著手,以類型化角度規範產學合作行為。
在第二場的演講中,王立達教授則針對本案所突顯的兩大問題-利益衝突與專屬授權,介紹我國目前相關法規,並輔以美國規範以為借鏡。王教授表示,我國對於研究者利益衝突之規範可謂付之厥如,並造成研究者難以依法自保。相較於我國,美國在此部份則有較為細緻的規定,例如美國聯邦衛生福利部(HHS)即明訂,接受該部與國民健康有關資助(PHS funding)之研究機構1.對於所屬研究人員的利益衝突須訂有適當的書面規範,並應嚴格執行。2.於提出PHS funding申請前,參與研究人員須先向研究機構申報可能受該研究影響的重要財務利益。3.須有指定人負責催繳、審查重要財務利益申報資料,並於利益衝突時採取對外揭露、避免利益衝突者參與等適當措施。4.違反規定時,資助機關得發動調查、終止資助或揭露衝突資訊。
對於專屬授權部分,王立達教授則指出,我國政府雖設有些許規定,惟目前執行成果不明。依照國科會與中研院之相關規範,皆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即若欲「專屬授權」須符合特殊要件始得為之。由於本案乃涉及「專屬授權」,惟中研院對於此一決定並未詳述原因,以致外界產生諸多質疑,故王教授建議,於「專屬授權」時應製作報告說明,詳述決定過程與原因,以助於日後檢視與釐清。王教授更提出,美國許多研究機構在授權部分均有細緻的內部規範。以哈佛大學為例,專利授權對象完全由技轉辦公室依專業評估獨立決定,研發人員不得參與授權判斷。研究人員與專屬被授權人有股票等密切財務利益時,更應主動申報接受監督。此外,研究者於專利授權後,應嘗試將其在研發機構與被授權方的研究方向加以區隔,以避免研究者未盡工作之職。王立達教授指出,上述許多規範都可作為我國未來建構相關法規的參考。並表示雖然我國資訊電子業過往常出現衍生公司或整組團隊由工研院移轉的技轉模式,然而有鑒於生技產業在人道與研發歷程的獨特性,與中研院(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構)與工研院(國家最大產業技術研發機構)在角色扮演上的差異,生技業的技轉模式仍應依其特性而為訂之,不應完全複製電子產業的技轉模式。
第三場演講林志潔教授則以陳垣崇一案為契子,介紹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提出相關建議。林教授指出,偵查不公開的內涵包含程序與內容兩個部份,其目的乃為1.確保國家追訴權(避免嫌犯逃亡、滅證)2.被害人權之保護(無罪推定之維護)3.被害人、證人、關係人之保護4.確保審判公平性。然而偵查不公開因與人民知的權力和新聞自由互有牴觸,故於利弊權衡下僅為相對不公開,而非絕對不公開,即原則不公開而例外公開,其中之例外包含得對嫌疑人、被告及律師公開。此外於宣示政府查緝決心、維護公共利益、請民眾協助、澄清視聽或對逃亡嫌犯傳達訊息等情形,得對新聞媒體公開偵查情況。
針對事發後涉案人於7月1日發表公開信質疑檢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及偵查程序有違比例原則部分,林志潔教授表示,依士林地檢署的回覆聲明,檢調於發動搜索前曾去函請求中研院提供相關文件,惟中研院僅提供合約書而未檢附其他所需文件,疑有人故意隱匿情事,故依法向地院聲請搜索票。由於士林地檢署先以對涉案人名譽侵害最小方式,即請求交付不可得後始進行搜索,故並未違背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性原則,檢調之搜索程序應無問題。對於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部分,林教授分析指出,由於地檢署在搜索行動後始因媒體主動詢問而被動公佈資訊,又公佈內容僅證實確有搜索行動,對於進一步傳訊內容隻字未提,故檢調行為可謂基於澄清視聽,應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儘管林教授認為陳垣崇一案未違反偵查不公開,但仍然強調偵查之適度公開乃極具技巧性,稍有不慎便會跨越得公開界線造成不良後果。故在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方面,建議檢調應建立統一發布新聞之制度,由專業發言人統一發言。此外應適時提醒媒體無罪推定原則,在搜索現場若出現媒體更應落實應有作為,並命在場者簽署保密協定。對於我國目前新聞處理要點更應做全面性檢討,並落實對違反者之懲戒。
透過中研院生醫所事件,與會者得對我國產學合作與利益衝突規範有全盤深入的了解,並體悟其中之不足與健全法規之重要。會中諸位教授均表示,這是一個典型的科技法律議題,由於法律總是走在科技後頭,因此規範往往不是太嚴就是太鬆。關於產學合作的規範,全面性的鬆綁並非完美解決之道,而應致力於法規的細緻化,透過適當的類型化始能完善的規範每一種情況。本次研討會便在熱烈的討論中圓滿落幕,相信此案不僅為我國產學界丟下一顆震撼彈,更為我國產學合作、利益衝突規範注入新的省思與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