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林建中 老師
首先要利用自己的專欄預告一下,下學期,我將會有一門新課「美國銀行法」。主要講授美國銀行法、金融風暴、與金融風暴後的Dodd-Frank Act。
其實一開始,筆者並沒有勇氣直接開銀行法的課程;而這次的課程,與其說是瓜熟蒂落,不如說是經過一年的醞釀後仍強迫催熟的產物。整體而言,銀行法的課程,在台灣的法學院裡一向是較不受關注的科目,教學資料與前輩的經驗雖然有,都似乎並不非常普及。而比較法方面,完整的介紹 在台灣的法學院裡,也不容易找到。所以儘管仍覺得或許可以再多準備一下,但有鑒於這個題目的重要性,最後還是決定勉力一試。
下學期的這門課程將會是我明年的主力課程。內容上主要將區分成三個大區塊。第一個大段,將花六個禮拜,將美國的Banking Law課程進行摘要性的介紹導讀,主要內容包括基礎法規,跨州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銀行的風險性、聯邦存款保險與檢查,與政策借款機構如Fannie Mae與Freddie Mac幾個主題。第二大段,將花五週針對2008年金融風暴後,學說與一般 觀點對於現代金融體系的形成、演化、脆弱性與危機發生的原因,進行批判性的介紹,並分析國家對於金融機構的救援的合法性及適當性。第三部分,則用剩下五週的時間,將就去年立法的金融改革法案Dodd-Frank Act,與新成立的CFPB(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進行討論。
金融風暴其實是金融法健全性的最後試金石。但不論在台灣或美國,許多對於金融風暴的分析,不是充斥著事後的偏見,就是有著太多單方面的考量,導致金融法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角色,一直不如想像中清楚,也跟不上時代的演進。特別在台灣,銀行法(在這邊的用語主要依循美國法的使用,實際上是指金融機構法,所以用語是Banking而非Bank)經常有著太多官方色彩或政策工具的妾身未明,相較於傳統公法領域,有著毫不遜色甚至更多的高權色彩。幾個因素總和相互之下,銀行法也很大程度上經常淪為經濟財管或金融等系所教的「法條介紹」,而不是法律系所關心的「為何」。
所以這是一個有野心的嘗試。相關的教材也在將近一年的挑選準備下,進入最後確認的階段。很多相關的問題,像是特種的金融組織,如Hedge Fund、Private Equity、Mutual Fund、Venture Capital等,也有大量法規值得注意,但基於課程容納量的問題,在這一次必須割捨,而轉將比較大的心力放在銀行法的基礎結構。儘管如此,我一直覺得這會是個有趣的嘗試;而我也樂於將這個機會視為個人在公司法、公法、總體經濟與金融機構等相關領域學習力的體檢。雖然還沒開始,但我其實蠻興奮的,並希望這會是一個有趣的挑戰;最少,希望比真正的體檢結果來得令人興奮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