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11級 碩班 黃茗
本所這次請到大須賀滋法官針對日本民事訴訟之營業秘密保護程序進行演講,很榮幸能夠同席參與此次盛會。大須賀法官有豐富的實務經驗,並且在專利訴訟案件上也有深厚的了解,在本次演講的後半段也針對日本專利訴訟程序做了深入淺出的說明。可貴的是,大須賀法官在整場演講之中,也多次以自己經手的案件作為例子,使得演講內容更加淺顯易懂。
大須賀法官此次來台,也參訪了其他機關進行演講,但營業秘密的部分為本所場次的特別講題,所以本篇心得文也將偏重營業秘密保護程序部分為陳述。
大須賀法官主要針對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攻防間使用的證據資料若有涉及營業秘密,應如何要求當事人提出資料、資料是否為營業秘密、以及若肯定資料內涵營業秘密時應該如何保護的問題進行說明。依照日本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持有證據的當事人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拒絕,法院會以文書提出命令的方式要求當事人提出。但大須賀法官也特別說明,若以文書提出命令的方式處理,容易發展出抗告程序,造成訴訟程序延宕的結果,所以法院都傾向先請當事人以「任意」(即自願)的方式提出證據。
日本民事訴訟法中的營業秘密保護規範,主要的目的是避免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觸到相關資料,大須賀法官提出兩個考量面向,一為判斷當事人主張的內容是否確實屬於營業秘密,若為營業秘密是否仍須要求當事人提出? 二為營業秘密提出後,應如何於訴訟程序中進行保護的問題。
在訴訟開始時,訴訟當事人皆會取得完整的文書,當然包含營業秘密資訊。在書狀提出的同時,主張書狀內含營業秘密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限制閱覽。大須賀法官特別說明了聲請人特定書狀中營業秘密範圍的方法。以往會要求當事人仔細說明營業秘密範圍是書狀第幾頁第幾行,但現在改採「別紙」的制度,提出塗黑及原本兩種版本供法院在不公開審理程序中進行比對,大幅提升了審理速度。
若訴訟中仍必須提出包含營業秘密資訊的資料時,應如何保護這些資訊只限於訴訟程序使用,就是第二個應該考量的面向。
大須賀法官指出,日本雖設有營業秘密保持命令的制度,但違反營業秘密保持令設有刑事責任規定,對於執業律師而言並非理想的制度。因為執業律師不會只代理聲請營業秘密保持令的當事人,當律師代理營業秘密保持令的相對人時,當然也不想因違反營業秘密保持令而負刑事責任,所以使用相關制度的案件並不多。
但說實在話,考試的時候,由於爭點眾多、有許多罪名需要檢討,所以其實並沒有那麼多的餘裕把學說、實務見解一一陳列,所以個人還是建議先把實務見解念熟,行有餘力輔以學說見解作答。寫題目的時候,我會先審題,把我認為該題的重點先條列式地寫在考卷空白處,然後再作答,請記住一定要把該題的一級考點寫完整、二級考點必須提到、三級考點則是時間不足時果斷放生。
刑事訴訟法近年考題也是非常趨向實務,(例如最後一題的併案系列對我來說就很困擾),簡言之就是看到題目很有可能「不會寫」,這時候就只能從盤古開天(原理原則)開始寫了,千萬不要空白,也不要想著每一題都要拿到高分,把不會寫的題目止住失分才是實際的作法。另外,刑事訴訟法這一科通常都會有傳統考點,這就是考驗基本功的時候了,通常利用解題書學到的、再當場翻一下法條確認心中想的有沒有錯,大概可以得到還不錯的分數。
此次演講除了很難得的邀請到有豐富審判實務經驗的大須賀法官來本所進行演講,並且還有豪華的三人即席翻譯體系,為與會人員進行迅速的講解,讓大家可以對日本民事訴訟中的營業秘密保護程序有深入的了解。很可惜的是這次只有開放給本所學生參加,希望未來能夠有更多機會可以了解國外實務的機會,也能讓更多人來共襄盛舉。
由於對於這一科最有興趣,所以準備上也是非常有心得。在國考上,商事法的學習並沒有特別深厚的法理,取而代之的是許多瑣碎的規範。例如證券交易法的中心法理是第一條的立法目的「發展國民交易並保障投資」,而在整部法規內,有許多制度諸如有價證券的定義、公開收購、私募、內線交易等,所以透過法條的熟悉度來各個擊破這些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而在寫題目的時候,有時也可以在操作完法條後,回歸立法目的,增強自己論述的力道(票據法亦同,寫完題目也可以在結論提到促進票據流通、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