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14級 碩班 呂柔慧
2015年 律師高考及格
本次非常榮幸能夠參與於2016年3月24日舉辦之專利價值評估及損害賠償工作坊與同年3月25日所舉辦之專利價值評估及損害賠償國際研討會,並於研討會上擔任主講人之一。專利損害賠償,為專利權人主張權利的最後一哩路,賠償不足,專利權人將喪失創新意願;而過度賠償,亦導致專利權人不思創新投入興訟,皆與專利法之制度目的背道而馳。然而於我國實務運作中,對於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舉證責任、證據取捨、專利貢獻度之考量要否與計算方式、侵權人之成本必要費用如何認定、同一產銷鏈上侵權人之責任類型與分攤方式等等皆仍有諸多爭議;而於比較法之研究部分,雖然我國立法之初多有借鏡德國法與日本法,但於我國學術探討上尚缺乏非常完整且詳細之介紹與剖析,新增之合理權利金與懲罰性賠償金又蘊含有美國法之思想在內,因此,本次研討會藉由邀請美、日、德三國實務界律師現身說法,讓我們得以對三國法制度有完整之認識,並藉由我國實務與學術界人士參與討論,而得對我國專利法制發展提出建議,進而影響我國實務未來走向,與國際潮流接軌。本次非常榮幸能夠參與於2016年3月24日舉辦之專利價值評估及損害賠償工作坊與同年3月25日所舉辦之專利價值評估及損害賠償國際研討會,並於研討會上擔任主講人之一。專利損害賠償,為專利權人主張權利的最後一哩路,賠償不足,專利權人將喪失創新意願;而過度賠償,亦導致專利權人不思創新投入興訟,皆與專利法之制度目的背道而馳。然而於我國實務運作中,對於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舉證責任、證據取捨、專利貢獻度之考量要否與計算方式、侵權人之成本必要費用如何認定、同一產銷鏈上侵權人之責任類型與分攤方式等等皆仍有諸多爭議;而於比較法之研究部分,雖然我國立法之初多有借鏡德國法與日本法,但於我國學術探討上尚缺乏非常完整且詳細之介紹與剖析,新增之合理權利金與懲罰性賠償金又蘊含有美國法之思想在內,因此,本次研討會藉由邀請美、日、德三國實務界律師現身說法,讓我們得以對三國法制度有完整之認識,並藉由我國實務與學術界人士參與討論,而得對我國專利法制發展提出建議,進而影響我國實務未來走向,與國際潮流接軌。
為了使聽眾更加融入現場演講、避免語言隔閡,並使外國講者與現場觀眾得以順利交流,進而達到本次研討會提升我國專利法制之目的,本次工作坊及研討會皆使用中英雙語之PPT,於現場同步播放;而於工作坊當天並由陳在方老師、江浣翠老師與王敏銓老師分別擔任美、日、德三場演講之摘述人,以中文向觀眾簡述演講重點,聚焦討論議題,使現場討論交流得以更加細致深入。
於3月24日舉辦之專利價值評估及損害賠償工作坊,由何愛文合夥律師、黃銘傑教授、蔣大中合夥律師擔任主持人,著重於各國法制度、計算法理、計算方式與案例之深入剖析。美國飛翰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Erik R. Puknys藉由生動的演述,讓我們對近期美國重要案例,如Nuance v. ABBYY、Lucent v. Gateway、i4i v. Microsoft、Uniloc v. Microsoft…等等皆有深入理解;而日本北浜法律事務所的飯島步合夥律師則詳細介紹日本專利法之立法沿革、損害賠償計算法律依據與法理,並詳細說明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與日本法院對於損害賠償數額推定之態度;德國飛任、顏特舒拉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Wolfgang Festl-Wietek則以幽默風趣的方式,使我們理解德國專利法制現況、案例與計算方法論、以及歐洲未來統一的專利法庭UPC制度。由於需以英語與外國講者交流,本來我們深怕QA時間觀眾會不願提問,主持人也皆表示願意替聽眾現場翻譯,然而現場與會來賓不僅反應踴躍,更紛紛以英語直接與講者進行精彩的對談,更加深加廣本次工作坊的討論內容。
而於3月25日之專利價值評估及損害賠償國際研討會上,除外國講者分別就各國專利損害賠償法律之解釋與適用、計算方式、證據來源及實務見解演變進行介紹外,現場並有金典法律事務所李貴敏所長、智財法院李得灶院長擔任開幕嘉賓,以及眾多智財法院法官與實務界人士共襄盛舉。我國法部分,於上午場係由劉尚志院長與目前就讀科法所碩士二年級之李偉綺同學就我國法發展現況、實務所遭遇之困境以及自智財法院設立以來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作出詳細介紹;於下午場則是由劉尚志院長與我,參酌比較法經驗,就我國法之專利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論提出建言。而於最後的圓桌論壇,則邀請智慧財產法院李維心審判長、蔡惠如庭長、最高行政法院汪漢卿法官、新竹地方法院吳靜怡法官、邵瓊慧合夥律師、陳群顯合夥律師、張哲倫合夥律師等等實務界人士共同與談,就各自實務上經驗作出分享回饋,並就我國未來之發展方向提出反思與建言。
本次研討會之經驗實屬難得,能夠如此直接、完整、深入的認識各國專利損害賠償制度,並與眾多實務界人士與法官共同與談,就我國實務所遭遇的各項爭議盡可能深入討論,參酌外國法制,並提出具體建言。深深期待本次的研討會能夠實質幫助我國未來實務見解更加細緻化、增加判決可預測性,使專利權人在最後一哩路不致崎嶇難行,讓我國專利制度更臻完整,進一步邁向知識經濟之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