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科法領航學子走向國際─美國律師事務所實習心得

作者/科法所 2016級 博班 李秉燊
第20屆全國科法總召

交大科法學院以作為實務與產業界的人才培育中心為使命,除開設系統性的美國法課程,亦定期與跨國事務所舉辦論壇引進新興法律議題;且為進一步消弭學用落差,培養符合實務需求的國際即戰力,致力引薦學生前往合作之跨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實習。感謝交大科法賦予我在2015年協助與美國Winston & Strawn LLP(下稱Winston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藥品專利訴訟高峰論壇」的機會,而在因緣際會下結識本次實習指導律師,並得能在2016年9月學院向事務所推薦時獲得此難得經驗。交大科法學院以作為實務與產業界的人才培育中心為使命,除開設系統性的美國法課程,亦定期與跨國事務所舉辦論壇引進新興法律議題;且為進一步消弭學用落差,培養符合實務需求的國際即戰力,致力引薦學生前往合作之跨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實習。感謝交大科法賦予我在2015年協助與美國Winston & Strawn LLP(下稱Winston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藥品專利訴訟高峰論壇」的機會,而在因緣際會下結識本次實習指導律師,並得能在2016年9月學院向事務所推薦時獲得此難得經驗。

實習前準備

行前準備主要係申請J1工作簽證、安排美國往返機票、抵達美國交通方式、住宿、通勤交通與飲食等。除申請簽證前須通過事務所針對是否與其客戶有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嚴謹查核,且須迅速的回覆大量問卷與表格外,就是申請簽證時的繁雜手續,加上申請時值12月會碰上美國許多休假日,故會有所拖延讓時程較為緊繃。此外班機與食宿亦為考量,因華府為美國政治中心,故房價相當昂貴,居民普遍選擇在鄰近州別居住,以通勤的方式往返市區;幸而華府地鐵與大眾交通工具堪稱完善,故我選擇住在可搭地鐵接駁機場與上下班通勤的維吉尼亞東部;而查找住宿地點、與仲介溝通、確認、匯款等,亦為一番學習與訓練,並感謝院上師長的關心與協助。

事務所簡介

Winston律師事務所1953年於芝加哥創立,已超過160年歷史,並為在全球擁有18處分所、超過850位律師的國際性大型法律事務所,而本次實習地點則在美國首善之都「華府」。以生醫藥品領域而言,Winston律師事務所曾承辦2001年Eli Lilly & Co. v. Barr Laboratories, Inc.和2015年Amgen Inc. v. Sandoz Inc.等指標性案件,前案成功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挑戰Eli Lilly公司所產製的Prozac(中文品名為百憂解)的專利保護,導致學名藥廠可逕入藥品市場使Eli Lilly公司無法持續仰賴Prozac此顆每年在美國市場賺取24億元美金的重磅級藥物 (blockbuster),故被美國國家電視星聞網(CNN)和財富雜誌 (Fortune Magazine)稱作新世代藥品專利訴訟之母;後者則為美國「生物製劑價格競爭與創新法」(The Biologic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下簡稱BPCIA法案)實施後,第一個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爭執的矚目案件。

此外, Winston律師事務所律師亦專精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簡稱ITC)庭審,尤其於ITC就電子和半導體技術(包含微處理器、DRAMs、半導體製程、封裝測試等)協助國際知名客戶訴訟,亦就醫療器材、工業設備及各式消費品提供反傾銷、反壟斷與337專利侵權條款提供台灣廠商法律專業諮詢,故Winston律師事務所除為國際大所,亦與台灣高科技業廠商有著密切法律諮詢關係。

實習點滴

華府貴為美國聯邦首都,除因為政經中心故眾多重要政府機構在此之外,司法體系的各級法院亦相當完整,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下簡稱USPTO)亦在地鐵系統可到達的維吉尼亞州東部亞歷山卓市區,故在安排實習內容時,特別著重瞭解與實際旁聽美國法院庭審程序;此外,此次實習亦安排有事務所在職訓練的進階課程與練習書狀、製作法院庭審辯論簡報等實際訓練,以下分別敘述之:

美國各級法院庭審見習:由指導律師指定或由自己查找各級法院或機構內行政法庭中(從USPTO、ITC行政法庭、到District Court、CAFC、S. Ct.的司法審理)重要的Hearing或Oral Argument時程。並於每次旁聽前須向指導律師簡報案件內容與進展,故也需熟悉如何運用The PACER(全名為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為美國的書狀與裁判檢索系統)查詢起訴書(Complaint)、答辯狀(Answer)和Brief等書狀。並在旁聽後須和指導律師會面討論,提出我在法庭上之觀察與問題。

PTAB Hearing: USPTO轄下專利訴訟與上訴委員會(PTAB)的專利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下簡稱IPR)對系爭專利請求項有效性之舉證責任標準,與聯邦法院存有兩大不同處,包含(1)IPR雖具有準司法性質,且審理IPR之PTAB機構設有行政法官之職;惟IPR仍隸屬行政體系,係行政權對專利進行有效性再審查,故不需依據前開35 U.S.C. § 282(a)規定,推定專利權人之系爭專利權有效;(2)IPR申請人對系爭專利有效性之舉證責任標準為達過「半心證門檻(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標準」。換言之,當事人關專利有效性之主張所提供之證據,足以讓PTAB行政法官形成大於50% 機率該當事人主張成立心證者,則承審之行政法官即可判決該當事人勝訴。而聯邦法院對於專利侵權案件之審理,被控專利侵權者對於有效性舉證責任標準則為較高之「清楚且具說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標準」。因此,若單純就舉證責任之角度而言,被控為專利侵權者(例如學名藥廠)有較高機會在IPR程序中成功挑戰專利有效性,故對於學名藥廠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爭執重心。

聯邦地方法院的庭審程序:美國憲法修正案第第一至十條(權利法案)中,第六修正案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訊的權利;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故陪審團制度(jury trial)為美國不論是刑事或是刑事的司法體系中重要的一環;其中,陪審團決定事實問題,其他例如專利申請項的權利範圍等法律問題則由法官決定。惟陪審團的案件須由12名陪審員密集的審訊1到2天,若是複雜案件有時會持續審訊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故為相當耗費司法資源的程序,故美國法律規定中於刑事案件賦予檢察官極大的認罪協商裁量權,在民事案件則在雙方不爭執事實問題時,兩造可申請法院給予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故本次實習於聯邦地院的見習主要即瞭解法院如何進行陪審團遴選和庭審聽證辯論的程序。其中我即瞭解遴選陪審團(jury selection)時如何公正的排除陪審員有無法流利瞭解英文、身心疾病而無能力順利執行陪審員任務、與案件可能有利益衝突,和朋友或至親為法律人員可能因此受影響之程序。

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與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專利案件具有專屬管轄權,且其僅會於每個月的第一或第二個星期進行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的程序,通常在每一個審理庭中,會由三位合議庭法官(panel)聽訟,每位法官於兩造當事人陳述時均可中途打斷當事人以詢問爭點,並由當事人回答。可以觀察到法官提問的地方,通常是案件中的重要法律爭點且值得釐清之處,再由當事人彼此辯論,過程精彩程度可見一斑。若為重大爭議案件,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亦可由全院法官同意下舉行全院聯席(en banc)審理與判決,此時問答程序則更為精彩﹗我係聽取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 v. Sandoz Inc.和Allergan, Inc. v. Sandoz, Inc.等兩件藥品專利訴訟的案件,此外亦把握機會聽取Parkinson v. DOJ此全院聯席的言詞辯論。

美國最高法院係由九位大法官所組成(除因現在剛好為Scalia大法官逝世後未有繼位人選而為八位大法官)故程序更為緊湊。因我選擇的案件Lee v. Tam係討論商標法拒絕具攻擊性圖案為商標是否違憲的矚目性案件,故吸引大批民眾旁聽,故我最後僅得選擇3 minute line一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風采。   事務所在職訓練課程:事務所隔週會全美視訊開設新進律師在職基礎訓練,並都邀請事務所內的資深合夥人授課,其中印象深刻的為「專利訴訟實務趨勢與發展」和「良好與有效的書狀(Brief)撰寫」等兩堂課程。在專利訴訟實務課程內容中包含最新專利適格與軟體專利的法院見解、解釋專利範圍的最新趨勢、如何運用美國USPTO的行政審理程序來協助於聯邦法院系統的審判贏得勝利,和最後如何在訴訟中應用合適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下簡稱FRCP)贏得有利的位置。書狀撰寫部分則教導我們怎麼寫出一脈絡清楚且能說服法官的書寫技巧和適用判決先例以增加說服性等。

指定案件與討論:指導律師指派案件給我練習參與,由於指導律師是資深合夥律師較為繁忙,故我和其每週會有固定兩時段大約各一小時的時間讓我詢問問題、討論與考核;其他主要由團隊律師指導我相關案件的程序與指派作業,實習過程中持續練習到的項目包含「Brief的撰寫」和「Hearning時簡報(尤其是Markman hearing的Claim Construction簡報)」的製作。此外,指導律師亦安排休士頓事務所律師帶領我認識與體驗專利訴訟的Joint Defense Group (JDG) Call中共同被告研擬對抗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的對策;質言之,所謂Joint Defense Group (JDG)即是在共同被告間組成聯盟關係共同抵禦原告,此將使得被告可以分享彼此的訴訟資訊、擬定訴訟策略和省去重複的訴訟程序,尤其成為Joint Defense Group後,可以擴大於證據開式程序中律師工作成果(work product)和律師客戶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s)的範圍。

實習之外

體驗華府式美國生活:Winston律師事務所位處白宮旁兩三個街口的華府心臟地帶,除附近租屋房價非學生族群可負擔的起,其周遭於上下班時間陸上交通的車流量非常驚人,還好亦有便捷的地鐵路網連結華府近郊維吉尼亞州和馬里蘭州,故本次住宿地點選在東維吉尼亞州靠近美國國防部五角大廈的水晶市(Crystal City)的大型集合式公寓住宅。但雖說華府地鐵共有六線非常方便,但在接近上下班時間湧入市中心的通勤族也非常多,故可真實感受美國為文化與種族大熔爐的氛圍;此外,在繁忙地鐵之下,其與台灣捷運系統非常不同,地鐵時常因為前面月台還有其地鐵而急煞或就這樣停在軌道上,故上下班的地鐵難以估計通勤時間,所以到了實習第二星期,我就習慣在八點半前就到事務所辦公室準備自己的資料。另外,華府地鐵系統時常利用周末整修因而關閉幾個站點,雖然備有接駁車但難以預估時間,此時,利用工作假日探訪華府各政府機關或是知名學校即須要良好腳力!

本次住宿地點選擇大型集合式公寓住宅,並且選擇有三房一廳兩衛可容納六人的公寓,實習期間室友分別來自巴西、沙烏地阿拉伯等拉丁裔與中東至美國華府附近語言學校短期進修的大學生,故與我的年齡相仿,溝通也不是問題,且在下班後或是周末假日還可以一起煮各自熟悉的口味,進行文化交流。

事務所安排的活動:美國大型律師事務所承攬的訴訟多為大型公司的專利訴訟或複雜的商業併購案件,故最重要的資源即是優秀的人才,當然,這也是充滿高壓與競爭的環境,故Winston律師事務所除良好辦公用具、空間典雅且備有咖啡間之硬體設備外,亦針對新進律師設有教育訓練系統、建立定期的TED影片討論會,亦會在特別節日舉辦活動,讓充滿與時間賽跑的壓力環境多了歡愉的笑聲與交流。例如此次實習期間正巧碰上了農曆新年與西洋情人節,事務所分別請指導律師象徵性的發紅包與籌備情人節交流活動,在上揭活動時也讓我得以體現美國社交場合。

華府政治中心尋訪:如同前述,華府是美國政治中心,舉凡三權分立下的白宮、國會山莊、最高法院均在此,亦有國會圖書館、國防部五角大廈、華盛頓紀念碑、林肯紀念堂等政治機構與歷史名勝,且特區傍水(波多馬克河)而畫綠地繁多,是闔家散步野餐的好環境;華府西北角亦是百年名校喬治城大學的所在地,故實為美國人文薈萃的篇章。

個人心得

美國為世界政治與經濟強權,華府貴為美國首都是世界的政經中心,在華府實習期間走訪美國最高法院、美國國會山莊與美國國會圖書館與林肯紀念堂的政治機構與紀念館,以瞭解美國三權分立的精神與對於自由、民主化的歷程。實習期間更適逢美國第45任總統就職典禮,新任總統上任後引發一連串的國際效應更引起我對美國和國際政經情勢的興趣,故養成收聽或閱讀國際新聞的習慣,並培養作為一位理性閱聽人,以成為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和專業素養的人才。

此外,我曾在網路專欄上看到這一段話:「『自信心』的創造並不是被外人所鼓勵出來,因為它不會心中自己產生。相反的是,『自信心』源自持續和比你強的人和事多碰撞,去發現原來我們其實也不差,爾後,那些自己嚇自己的心魔自然就會消除。於是乎,我們在專業上也就更能隨心所欲。專業領域深入鑽研、獨立思考、自主解決疑問;俗話說,戲棚下站久了就是你的,時間投入久了,專業就是你的。」

不諱言,或許有很多訓練在資訊無限發達年代,在台灣也可以達成,但隻身一人在國外時,面對的挑戰是立即、不容退縮的;當受文化衝擊時種下一顆不服輸的種子,不僅可以帶回台灣生根發芽,當然能長成大樹撐起一片天空,讓下一個世代遮風避雨,讓下一代爬上枝頭看見更遼闊的地平線;因為我相信,我們不止是幸運而已,我們的勇氣與責任心,肩負著國家的栽培與期待。所以,我衷心感謝交大科法學院和Winston律師事務所提供如此難得的實習經驗,我將帶著這份感恩的心,持續積累自己國際能量,並傳承給未來同樣到美國實習的學弟妹!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