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16級 碩班 李易宣
1月4日舉辦的「沒收新制的巨變與企業應有的思維」講座,由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副院長主講,劉尚志院長作開幕致詞,針對沒收新制實施的必要性與不足,以及企業對此變革應如何因應,作為講述主旨。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有90%是科技業,但目前技術已經附著在人的價值上面,如營業秘密法即為示例。現今公司需要的不是實體機器,而是人才的資源。台灣於解除戒嚴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一直被認為是國家公權力的彰顯,而在巨變的社會潮流下若未來法人被承認可以犯罪,將帶給台灣巨大的變革。
2016年7月沒收新制上路,作為我國法制改革的第一步,企業必須有警惕的思維,萬萬不得因尚未成為犯罪主體而感到僥倖。以美國而言,沒收程序在美國運用廣泛,只要是不法利得所產生的違禁品都可以沒收,甚至於域外犯罪的不法利得進入美國時也能行使。美國民事沒收的概念是附隨於有形物上,若生違禁品滅失的情形,民事沒收即不得行使,則此時美國檢方將會依刑事沒收制度處理。因此,刑事沒收與民事沒收可說是互補的制度,縱使違禁品被滅失,檢方也能追到天涯海角。
美國企業在買賣時會先理解先前有無違法行為,始能承擔自由創新的代價,反觀我國企業在不了解美國制度的情況下卻敢前往美國發展,實令人擔憂。國際化必須藉由「師夷長技以制夷」來實現,若要理解美國的財經刑法制度,就要了解美國沒收制度,又被我國法繼受的德國亦已在多年前針對沒收制度作出修正,可見本次修法之必要。
鑒於本次修法後我國沒收新制採總額說及估算說,環污因犯罪所節省的除汙成本在新制下將可列入不法所得而沒收,行賄者因行賄而取得標案,與賄賂者之間因存在對價關係而取得的犯罪所得,也將成為沒收新制所規範之對象。據此,則投入市場的資金是否應算為證券交易的犯罪所得或工具,林志潔副院長對此採否定之看法。證券交易的犯罪所得應該解釋為利潤,而唯一能做為犯罪工具的只有操縱股價,因操縱行為一定要有資金的挹注,並且以該資金來牽動市場,但內線交易不一定有此特性。若要貫徹本次刑法第38條的總額說,將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證券犯罪行為之全部資金作為總額,似有過苛之慮,故針對過苛的標準法院應就此制定出判准,否則將使沒收裁定的確定毫無標準可循。
而沒收既然是訴訟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若採嚴格證明就會有實施上困難。按刑法第57條之意旨,犯罪所得就是案件情節的輕重,顯為量刑要素,程度上不應要求到“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而只要能釋明即為已足。因此將犯罪情節作為構成要件要素本身就是立法上的錯誤,甚至還要求嚴格證明更是令人質疑,惟目前我國對此錯誤尚無修法規劃,這也使得犯罪情節的證明程度成為舉證制度上的缺漏。
就沒收制度的犯罪類型而言,如毒品犯罪、貪污所得等若採總額說並無爭議,惟行賄所得若採總額說將可能使企業立刻破產,投資人求償無門,因此企業在因應沒收新制時必須以新思維來迎接未來的挑戰。在新制的施行下,只要第三人是因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或明知行為人違法,或第三人係為了行爲人而違法取得,都會成為新制沒收中的主體。本次我國將沒收新制編入總則中,也使所有的特別刑法該如何一體適用成為未來的考驗。目前只能藉助個案來了解沒收制度在哪些領域的計算方式會產生疑義以行調整,林志潔副院長對此作出批判,認為若能先適用於部分分則上或許會使適用上的調整更容易。
新制的沒收制度有其必要,因舊制已無法完全處理全球化下金流、物流以及人流快速變遷的財經時代。因此,林志潔副院長對本次沒收新制的政策仍採取高度肯定,並期許我國在施行沒收制度的同時,我國法務部以及司法院目前最為迫切的責任就是針對不同的犯罪種類給予不同的定義,而作為私部門的律師或法務主管,林志潔副院長也建議應廣蒐相關資料,方能在面對沒收新制時及時做出因應或是計算出較少的沒收金額作為主張。沒收制度的修法可說是牽一髮動全身,目前還是一項不完善的制度,有待後續的討論使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