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貪汙?還是民主政治現實?初探美國聯邦法制下貪汙概念的兩種圖像 (陳柏良律師演講紀錄)

作者/科法所

引言

2017年5月4日,交大科法學院舉辦「是貪汙?還是民主政治現實?初探美國聯邦法制下貪汙概念的兩種圖像」講座,由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博士候選人陳柏良律師主講,孟華老師擔任主持人。講題主要環繞在美國選舉法之發展及與台灣現況之比較。

明明是類似的行為?為什麼不一樣?

在演講的開頭,陳律師馬上就拋出三個問題詢問觀眾:如果我和檢察官關說某件案件,算不算賄賂?如果我和市長關說某件事,算不算賄賂?如果我找立法委員關切某件事,算不算賄賂?現場聽眾雖然每個人的回答不盡相同,但皆傾向認為找立法委員比較不會成立賄賂。聽完大家的答案後,陳律師接著解釋,在三權分立的體系中,行政、立法、司法之公務員因為從事的工作不一樣,人民對其廉潔性之想像也會不同。從英美bribery law歷史發展的脈絡來看,人們起初認為司法人員須具備很高的公正性、廉潔性,因此規定之初主要是在限制司法人員的收賄行為,之後才漸漸擴張到行政,最後才是立法人員。也有人認為選民服務是立委之天職,禁止立委與選民之間利益交換實屬窒礙難行。有鑑於此,三權之公務員對民間往來的規範是否須不同,即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介紹完第一個問題後,陳律師即正式進入正題:政治獻金及選舉法之問題。

政治獻金之管制方法

陳律師指出,政治獻金有4種管制方式:
1. 管制捐贈者捐給特定政黨(候選人)之金錢價額。
2. 管制特定政黨(候選人)選舉支出金額。
3. 管制私人自費為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
4. 不特別限制金額,但特定政黨必須揭露其金錢來源 (揭露原則)。
雖然以上4種方式都可能一定的管制政治獻金,但也有各自的問題。舉例來說,管制捐贈者之金錢價額,對於新成立之政黨或小黨較不利,因其多半沒有足夠的資金,需要靠政治獻金打選戰。同樣的,管制支出金額也會造成小黨不易競爭之結果。關於管制私人自費的部分,則會面臨到的問題是具體應該如何去管制私人自費的協助行為。因此究竟應該怎麼處理政治獻金及選舉之金錢競爭,一直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激辯之議題之一。

美國選舉法體系之變遷與聯邦最高法院之激辯

演講的最後,陳律師向大家介紹了美國選舉法之變遷及聯邦最高法院立場的改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查政治獻金時主要依靠三種基準:具對價性之權錢交易基準、決策過程受金錢影響基準、扭曲民意基準。而該三項基準其實也反應了三種不同之憲政價值:公眾對民主政體之信任、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政治言論自由。舉例來說,當選舉可以透過對價性之金錢交易來操弄,即會侵害到公眾對民主政體的信任。關於這三種基準及憲政價值如何在美國實務上角力,陳律師從1907年的Tillman Act,經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0年之重大判決:Citizen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一步步將美國選舉法體系之演進過程像說故事一般介紹給觀眾,使大家深刻明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如何適用前述三項基準。

結語

陳律師演講並不會使用太多晦澀難懂之專有名詞,對於新概念也會鉅細靡遺地解釋清楚,並適時對觀眾提問以確保大家都有跟上,整場演講氣氛相當活絡,在場之聽眾、同學及老師也與陳律師有許多深入的交流,是一場令人受益良多的演講。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