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不可不知的財經犯罪 「證券犯罪與公司治理」專家座談會討論實錄

作者/科法所 2012級 碩班 洪慧中

12月29日,2012年的尾巴悄悄來到,但所上夥伴們仍絲毫不見連假前的懈怠,趕著跨年前最後一發學術活動-「科技人不可不知的財經犯罪-『證券犯罪與公司治理』專家座談會」。這場座談會係林志潔副教授於2012年度申請國立交通大學 「年輕教授增能計畫」之計畫結案報告,雖然規模不若全國科法浩大,但絕對是一場眾星雲集的座談會:主持人為本所創所所長劉尚志老師,應邀前來的與談人則有前金管會委員、現任交大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的葉銀華老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的廖大穎老師、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偵辦過博達案的邱智宏檢察官、台北地方法院金融專庭的江俊彥法官和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的莊謙信董事長,諸位來賓在其專精的職場領域裡多年來皆累積了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學養,藉由今日這個可貴的緣分,讓產、官、學界得以齊聚一堂暢談台灣科技公司的證券犯罪型態與現況,以及相因應的公司治理措施。

一開場,林志潔老師首先簡報這個半年為期的研究計畫內容和成果。本研究之標的係民國90年1月至101年9月底的最高法院判決,檢索輸入的關鍵字為 「晶圓、科技、半導體、積體電路」等公司,總共得出59個案件。研究團隊進而針對犯罪類型為炒作股價、非常規交易、內線交易、證券詐欺、財報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59個案件,進行實證研究分析與探討。林志潔老師認為, 「白領犯罪」其實與她另一專精領域「性別與法律」有相同之處,蓋「白領犯罪」與「性別與法律」二者之本質皆涉及「權力不對等」。相較於性別法律裡頭,討論父權對於女性的壓迫; 「白領犯罪」則涉及「資訊擁有、取得的不對等權力」,公司內部人擁有比一般投資大眾更多、更迅速的公司內部和產業相關的資訊,進而給予公司內部人從事證券犯罪的機會,這也是證券交易法 「公開,否則禁止交易」的基本精神所在。除此之外,牽涉證券市場的背信、侵占和詐欺,受到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因為涉及廣大不特定的投資大眾,以及整體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之維護,其刑度也明顯比刑法為高。根據本研究結果指出,在59件最高法院判決之中,未依照法定本刑判決、刑度偏輕是白領犯罪案件判決所呈現出來的現象,林志潔老師推論,有可能是因為法官與白領犯罪者同屬於高知識份子一群,法官在聽取辯詞、自由心證時,傾向同理被告立場所致。並且,59件的最高法院判決裡頭,有37件法院未為認定 (未明確認定)犯罪所得,未明確認定犯罪所得的案件件數比率高達62.71%。此外,最高法院並未充分盡到其 「統一解釋法律」之功能,在財經犯罪中,具不確定法律概念者眾,例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法犯罪所得是否要扣除成本,但根據本研究結果指出,最高法院僅以 「應予調查之事證未予以調查」而發回。

針對這份最高法院判決的實證研究,來賓給予相當多的反饋。首先就研究樣本母體而言,廖大穎教授認為僅從最高法院59個判決檢索要下結論,可能還太快。莊謙信董事長建議,從投資人保護中心網站上所顯示,其從成立至今共有150件訴訟,這些案子中確定勝訴判決有21件,若改從這些案件中著手研究,或許更能觀看公司證券犯罪之輪廓。而江俊彥法官則針對志潔老師的報告,回應道就其自身擔任法官的感覺來說,並不會因為被告係白領身分,而深覺同情給予輕判,且建議若欲討論法官裁決的法定刑是否偏低,有很多因素研究團隊應該要進行分析。例如,要放入 「是否有法定的減刑事由」之因素?以內線交易罪為例,倘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照證交法第171條第五項,可得減輕其刑,甚至因而查獲出其他共犯之情況,得完全免除其刑。再者,既然此研究從民國90年開始檢索,則必須考量證交法歷經逐次修法,內線交易罪責逐為加重之因素,被告可能行為時在舊法但判決時在新法,又或者被告案件歷經更審無數,都有可能會誤導研究者認為審判者裁判結果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疇,然最早的內線交易法定刑僅三年。所以建議研究者可將案件區分為修法前與修法後,分別進行統計。邱智宏檢察官則點出,在實務上, 「財報不實」的案件定罪率其實是最高的,因為此罪在證明上相較其他種證券犯罪是容易的,被告也比較願意認罪,因為業界普遍存在「內外帳」的區別,被告若獲判此罪,並不見得是不見容於商業界之事。而這個研究結果指稱財報不實無罪率高達40%並沒有呼應現況,或許是研究忽略一個案號裡面可能會牽涉不同證券犯罪類型,例如證券詐欺同時涉及財報不實,最後法條競合才僅適用一個證券詐欺,也有可能是因研究者自最高法院選取案例,而一般財報不實的案件多在下級審便已經定讞之故。除此之外,就本研究指出上開證券犯罪類型裡,未認定犯罪所得比例是為62.71%,邱檢認為 「財報不實」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本質可能無庸認定犯罪所得。上半場議程,便在來賓時而相同、時而相左的討論意見中順利告一段落,對台下學子而言,十分過癮、收穫良多。

座談會下半場進入「焦點團體」,專家針對研究團隊所提出的三大問題,就自身職務經驗進行回覆。首先討論到台灣公司治理的優點以及待改進之處,葉銀華教授指出談論公司治理的優劣,僅針對一項指標作觀察、檢討是不夠的,儘管如此葉教授仍然相信我國證交法第14條之2獨立董事之設立規定,仍然會幫助我國朝較好的方向邁進。莊董事長則認為,我國法治規定須設獨立董事的公司,事實上本即存有較好的內控機制,但真正欠缺治理的公司,我國法卻未要求其設立獨立董事。邱檢則鼓勵此研究可以進一步挖掘設立獨立董事的公司是否就真的大量減少公司弊端之產生。而研究者應可以更擴大討論 「被告中是否具有親屬配偶關係比率」與「證交法第26-3博達條款」跟公司治理之關係,相信會十分具實益。接下來的討論則聚焦在證券犯罪在實務偵查上所應改進之處,葉銀華教授以力霸案為例,指出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亞太固網、中華銀和力華六間公司同屬於一個控制股東,應該要納入同一個管區,由一個一致行動的帳戶總規管,讓金管會得以追金流。而邱檢則以實務經驗發表看法,表示太過依賴金管會、由金管會來主導整個證券交易案的偵查,是目前犯罪偵查上的待改進之處,而同時檢方亦應提升自身追查資金之能力,始能增強我國司法對於白領犯罪的打擊率。而劉尚志理事長則以管理的角度與自身過去曾擔任獨立董事的經驗,對台灣公司治理的改革發表看法,認為在課予董事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之下,董事的獨立性將會逐步提昇。

關於科技業公司之證券犯罪與公司治理此議題,在場學有專精的來賓們皆不吝提出各種指正意見,激盪出耀眼的學術火花,研究團隊的研究俾能有所增進、越發細緻。這場賓主盡歡的座談,就在絡繹不絕的討論聲中,為2012這一年劃下了美好的句點。

後記

身為研究團隊的一員,參與了研究計畫的每一個環節,從判決檢索和無數次的meeting,到圓滿舉辦了專家座談會,好似看到當年嗷嗷待哺的小孩終於國小畢業,心中充滿難以言喻的成就感與欣慰。座談會裡的來賓清一色為男性,台上只有咱們家志潔老師一位女性,在充滿知性氣息的學術殿堂裡你來我往討論著,萬綠叢中一點紅,更讓我有股女性主義的驕傲!最後要謝謝我們所有的團隊夥伴敦威學長、旻書學長、慶媛、淑蘋、怡文的一路努力,還有芳儀學姐和嘉顯對於座談會的情義相挺。我們一起完成了一件很精彩的作品。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