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成功的兩岸財經法制學術交流-沈偉教授講學與參訪活動之結案報告

作者/科法所 2014級 碩班 胡慎芝

作者/科法所 2014級 碩班 李偉綺

作者/科法所 北京郵電大學法律系碩士交換生 王效文

沈偉教授現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聘教授、東方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其亦擔任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全球法學教授(Global Professor of Law)。沈偉教授應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邀請,於2014年9月12日-至20日來台,於交通大學進行中國大陸公司法制相關議題之交流。沈偉教授現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聘教授、東方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其亦擔任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全球法學教授(Global Professor of Law)。沈偉教授應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邀請,於2014年9月12日-至20日來台,於交通大學進行中國大陸公司法制相關議題之交流。

在台期間,沈偉老師總計在台北、新竹兩地,舉辦兩場公開講座,並藉由專題、餐敘等形式,與本所師生及實務專家,就公司治理、金融法與外商投資融資等多項議題廣泛交換意見。為時兩週的學術分享與討論,使學生得以在短時間內洞悉中國大陸公司法制的全貌,對學術研究的促進,實有重要參考價值,為一次成功的學術與實務交流。除此以外,沈老師並受邀至台灣大學法學院與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演講,除符合公開講學之要求,也使本次來訪更具效益與價值。

活動內容

本所這次邀請到沈偉教授針對中國大陸商法下之公司法、企業併購、資本市場等主題做介紹與實務經驗分享。立法沿革不再是遙不可及的高深辯論,沈教授要言不煩、提綱契領地介紹法律可以如何與社會的發展接軌並演變。另外,沈教授不時輔以所經手或認識的案例讓聽眾演練、拋出問題以進行討論,為學子做出了一系列深入淺出的說明。無論是任何主題,沈偉教授總是一再提問,試圖帶動學子跳脫「法本位」的僵化思考模式,鼓勵從根本的實務觀點剖析問題。在一次次你來我往的激辯中,沈教授耐心地一遍遍引導學生思維,使台下聆聽的學子得以培養對相關議題的敏感度,藉由具體案例了解法律的本質就是在解決矛盾與衝突,而原則的適用正是價值判斷的具體化展現。

由於在深入討論資本市場與外資管制等等細部法律規定時,必須先對中國大陸相關商法有一定之掌握。沈偉教授首先以內資與外資做區分,為學子架設一個宏觀的立法架構,而這也正是中國大陸商法之特色-二元平行結構-大陸國內的企業以及涉外的三資企業兩大領域。職是,所有相關子原則,諸如對國內外企業小股東的差異性保護、對國內外公司經營者限制程度之不同等,皆能適當地分門別類。吾人又可發現:在西元1980年代改革開放時期,中國大陸在商法領域,如合同法、公司法、稅法、破產法等對這兩種都做了不同的規定,原因即在於鼓勵外資。惟入會WTO後,依國民待遇規定,二元平行結構之劃分已逐漸取消。

接著,沈教授延續內資與外資的二元架構,分別介紹了大陸公司法及三資企業法相關內容。從三資企業在大陸投資的條件、各種組合的利弊、企業家與政府觀點,到中方政府出刊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以及企業設立與募集資金、股權或債務融資等相關法律議題,從宏觀的價值取捨到微觀的細緻處理,沈教授以大量的例證解釋法條背後的原因,並從法律的淵源、歷史、大環境的經濟與政策等各種層面探討,講授得淋漓盡致。最後,沈偉教授毫不藏私,藉由自己多年的執業律師經驗,告訴台灣學子如何利用相關政策在大陸設立“涉外企業”,更促進了學生對於實務之瞭解。最重要的是,沈偉教授一再強調,法律人要有綱舉目張、以原則貫之的能力。即便所學得者僅為零碎、片段的知識,吾人必須有能力將一個個獨立的知識「點」,連結成有中心思想貫穿的知識「線」,最後發展成具有清晰完整脈絡的知識「面」,方能正確解釋法律文字,適用於形形色色的不同案件。從技術、方法、到原則,才稱得上「竟全功」。因此,不要遙想自己未來成為法律界的重量級巨人,學習與理解勝於背誦,是一輩子的功夫。

心得與結論

公司法等相關法制與其他學門不同之處在於,其更著重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衝突。小股東之於大股東、股東之於董事、中資之於外資,在任何法體系皆會遇到不同程度的角力,而不再僅侷限於民法所強調的權利義務關係。中國大陸還在發展,在許多人眼中實務勝於理論,法律只是獲利的工具,但正因為相同的學門套用到不同國家,則有不同背景需要吸納,才必須理解操作方式不同的原理與原因,而得以更精進。本次交流,值得作為今後本所安排外國學者之重要參考。最後,本次活動得以成功,實賴科技部的支持與贊助。本所盼望貴部能繼續支持類似活動,讓國內公司法相關研究及教學更加國際化,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移動力的一流法律人才。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