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做中學:地檢署與醫療專股實習分享

作者/科法所 2013級 碩班 石伊君

在上學期修完訴訟實務書狀撰寫後,我便決定要在暑假期間到新竹地檢署實習,了解檢察官的業務,謝謝志潔老師跟孟華老師與實習單位聯絡,也很榮幸新竹地檢署給我這個機會。在第一天報到後,林主任檢察官便帶我參觀地檢署熟悉環境,並且跟這個月的指導檢察官廖老師打聲招呼後就回去了,隔天老師便吩咐我跟著執外勤的林檢察官去相驗,可以說是一上工就是震撼教育,雖然去年家中長輩過世,有看過遺體,但觀看自己親人的遺體與素不相識之人的遺體是完全不同的感觸。在上學期修完訴訟實務書狀撰寫後,我便決定要在暑假期間到新竹地檢署實習,了解檢察官的業務,謝謝志潔老師跟孟華老師與實習單位聯絡,也很榮幸新竹地檢署給我這個機會。在第一天報到後,林主任檢察官便帶我參觀地檢署熟悉環境,並且跟這個月的指導檢察官廖老師打聲招呼後就回去了,隔天老師便吩咐我跟著執外勤的林檢察官去相驗,可以說是一上工就是震撼教育,雖然去年家中長輩過世,有看過遺體,但觀看自己親人的遺體與素不相識之人的遺體是完全不同的感觸。

相驗屍體第一件事情是「確認身分」。若明顯無外力介入,被害人自撞身亡之案件,詢問家屬「有無希望檢查官調查的方向」。而相驗的檢察官需要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在法醫師將該文件打好後,由檢察官核對年籍資料有無違誤,若有錯誤,將導致家屬無法至戶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而需重新製作。

隔日同樣也是跟著林檢察官去看一件疑似非自然死亡案件的解剖,會解剖的案件為未能確定死因或是兇殺案件,需要事前請警察調取死者生前的病歷,解剖當日需要家屬先確認遺體為死者本人,避免解剖錯人的狀況發生,可以諭知家屬在內觀看或是在外等待解剖。於解剖過程中,警察需要全程拍照或攝影,在確認死因後,於完成相驗報告、偵訊筆錄後,將大體歸還家屬處理後事。

地檢署除了偵查及打擊犯罪等確保民眾免於生活在恐懼之中的責任外,還有為民服務的業務,加強法治扎根工作,主動積極深入社區、學校、團體來推動宣導預防及法律常識,期盼民眾均能知法、守法,以免誤觸法網或成為犯罪的被害人。

我也有機會了解服務中心小姐的業務,其實服務中心的業務相當繁忙也非常多元,除了要回答民眾透過電話詢問的問題,如家屬、本人或是律師的電話詢問案號、股別等;還有民眾會進來尋求幫助,而在不影響實體辦案及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服務中心均會立即做處理,服務台除了依照不同民眾需求提供範本或是書類樣本(如補發起訴、不起訴處分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結案證明等),有的時候也要告知民眾可以上地檢署網站查詢書狀範本,不用親自跑來領取;另外就是有的民眾會希望可以補發死亡證明書(相驗驗畢後,會一次發給家屬8份相驗屍體證明書,減少家屬再聲請增發的機會),遇到沒有自行預留一份的民眾,服務人員也會告知民眾可以去鄉公所借出來後再申請補發,補發程序才會比較快速等小撇步;當然打電話來詢問案件結果的民眾也不少,但是為了確保正確性,通常服務台人員都會請書記官答覆避免出錯。

新竹地檢署的新大樓可以說是全台灣硬體設備最完善的地檢署,我也因為實習而有機會由法警長帶領我參觀地檢署的內部設施。地檢署內設有人犯與檢察官的安全通道,直通到偵查庭,除了確保檢察官之人身安全外,更能夠避免人犯從拘留室移動到偵查庭時,可能有逃脫或甚至有人劫囚的狀況發生。同時為了因應人權保障,新竹地檢署的拘留室不設鐵柵欄,全部以強化玻璃設置,裡面也設置兩間(男女分開)防撞室,避免人犯情緒不穩自殘。

署內2個偵查庭內設有雙向視訊系統,為了避免性侵害、貪污、暴力侵害、賄選案件之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因曝光而蒙受不利,設置雙向視訊系統及變聲裝置以確保民眾安全。同時署內也有設置單像透視玻璃,以保護性侵害被害人,方便被害人指認被告,以有效保護被害人。署內更設有溫馨談話室,室內採粉色裝潢,使性侵害被害人或兒童被害人、證人可以在較舒適、溫和的環境下陳述事實,免除偵訊之不安與恐慌壓力。

隨著科技進步,署內也有實施遠距訊問,以減低遠地之收容人及訴訟關係人舟車勞頓之苦,並提升訊問作業之效率。而檢察官透過網路及遠距設備,能夠實施直接訊問,減低應訊之不便,例如該人犯目前於南部之看守所,新竹地檢署可以連線到該看守所訊問人犯,減少從南部移押人犯到北部之苦。

接著就是各式各樣的案件,檢察官會碰到的案件真的是千奇百怪,其中以毒品、假性財產犯罪(詐欺、竊佔)、酒駕為最大宗。看到這麼多案件,才讓身為新竹人的我,深深地感覺到我從小居住成長的地方治安並未如想像中良好,以前看到電視新聞報導兇殺、酒駕、吸毒案件都會覺得這些事情雖然發生在新竹地區,但離自己很遙遠,在地檢署看到訊問被告、卷宗才覺得很真實,這就是我所處的生活環境。
能夠來地檢署實習,我感到非常開心也覺得這幾週的時間收獲良多,不但能看到平時偵查開不公開的辦案流程,以及許多在學校學習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時,難以想像的狀況。我也了解到,相驗與解剖其實是死者最後一次說話,給案件最後的線索。而對於老師看到遺體上出現什麼狀況,就大概可以猜測死因,感到非常佩服,當然觀看過程法醫的講解也是吸收知識最快的方法。

老師除了給我看卷外,還會細心引導我思考,若是我處理這件案件,要如何進行,要函詢什麼單位、要問什麼問題,訊問被告時需問什麼等。以往學校碰到的都是事實明確的題目,來實習看卷後才發現,最難的部分其實是拼湊事實,建立整個案件的背景,適用法律反倒不是那麼難的問題。尤其是在毒品及組織犯罪案件中,要從一堆的通訊譯文中整理出被告與證人交易毒品的證據,並且要確認為何人、時間地點等等資訊,都是需要費上一番工夫才能釐清事實,這都是在書中無法學習到的寶貴經驗。

這幾週真的過得非常充實,對於自己的能力不足也感到非常羞愧,自己的刑事訴訟法及刑法並不是學的非常扎實,許多理論都忘記了,當老師問我問題的當下真的是腦筋一片空白,完全想不起來過去學過的東西,經過這幾周的實習,也讓我下定決心要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再好好的念過一次,這次的實習對於未來要考律師的我真的是一個很大的刺激與鼓勵,最後要再次謝謝給我機會來這裡的新竹地檢署及積極聯絡及籌辦實習課程的志潔、孟華老師。

作者/科法所 2013級 碩班 羅惠馨

入學前,我就被交大科法所的「法院實習課」深深吸引,終於在修畢「訴訟實務書狀撰寫」課程後,我獲得至「台北地方法院醫療刑庭」實習的機會,這個機會讓人欣喜若狂,因為醫療刑庭原先並不在實習地點的選項內,想起當時孟華老師對我說:「就填你想去的地方吧!所上會想辦法幫你找到的!」,我才鼓起勇氣選擇醫療刑庭,沒想到居然能夠完成這個心願,這都要感謝所上對學生的不遺餘力!入學前,我就被交大科法所的「法院實習課」深深吸引,終於在修畢「訴訟實務書狀撰寫」課程後,我獲得至「台北地方法院醫療刑庭」實習的機會,這個機會讓人欣喜若狂,因為醫療刑庭原先並不在實習地點的選項內,想起當時孟華老師對我說:「就填你想去的地方吧!所上會想辦法幫你找到的!」,我才鼓起勇氣選擇醫療刑庭,沒想到居然能夠完成這個心願,這都要感謝所上對學生的不遺餘力!

「百聞不如一見」,是我對於法院實習課的總結。到了法院,才真正了解到理論與實務間是兩個不同的世界,而這正是法院實習課珍貴之處-使理論與實務對話,縮小兩者差異。接觸法律至今,我對於法律的了解與想像還是大多出自於課本或是老師口中,鮮少有親眼見證的機會。此外,訴訟法是我學習時期的夢魘,總覺得繁瑣、抽象又難懂,因而影響學習成果。但在這次的實習中,經過閱讀卷宗及旁聽開庭,我才發現訴訟法是如此生動活潑,每個看似細瑣的規定,串連成一個動態的程序,也讓我重拾對訴訟法的興趣及自信。

這次實習,我與另一位蔡雨臻同學共同由醫療專股的姚念慈法官指導,姚法官總會先丟出幾個問題,請我們在閱讀完卷宗後再與他討論。我蠻喜歡由一位指導法官搭配兩位同學的實習方式,能夠藉由兩位同學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以戳破彼此盲點或是激發出更多想法,讓彼此都能更深入地觀察案件,頗有事半功倍之效。

與法官的討論中,我學習到姚法官梳理案件的技巧,及其拼湊真相的思考脈絡,尤其是在醫療案件中,常見告訴人的主張雜亂無章,法官必須釐清真正導致損害的醫療行為,及該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釐清雙方法律上的主張已屬不易,更困難之處在於涉及醫療專業部分,若未具備相當的醫學知識,根本無從發現爭議所在,遑論找出真相,而這正是我國法院設立醫療專股(庭)的目的所在。姚法官除了深厚的法學造詣,更令人驚豔的是在沒有醫學背景下,卻有著豐富的醫學知識,足見姚法官在自我進修上的努力,猶記得姚法官說過:「要真正解決一件醫療訴訟,不該僅就法律角度判決,因為這並不能讓醫病雙方服氣,應該要釐清醫學上的爭議點,還給病家真相,也讓醫師知道如何改進醫療行為,才能真正解決雙方糾紛。」這句話切中現在醫療糾紛的癥結點,姚法官利用他的法律專業,透過判決真正地解決醫療糾紛。

除了醫療訴訟上常見的法律攻防策略,姚法官也傳授了他釐清醫療問題的技巧:先確定導致病患損害的醫療行為為何,再去尋找相關的醫學文獻,驗證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常規,及行為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不能單憑醫師的單方之詞或醫審會的鑑定意見做出判決,這樣的技巧未見於教科書上,在實務工作上卻是十分重要且實用;此外,姚法官也顛覆了以往法官常依據鑑定報告判決的刻板印象,姚法官對於醫療案件的付出,實在令人欽佩。

160小時的實習轉瞬即逝,卻留下滿滿的收穫。非常謝謝姚法官的指導,他自由不失嚴謹的指導方式,讓我能夠輕鬆卻充實的學習,與姚法官的相處中,著實體會到刑庭法官的辛苦,作為施予刑罰的決策者,法官不僅要認事用法,更需要思考刑罰嚇阻犯罪者的成效,以及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其背負的壓力非外人所能體會,承辦醫療訴訟的壓力又格外沉重,每個案件背後都是一個寶貴的生命,法官的判決輕則影響個人的醫病關係,重則左右國家醫療體系的發展,可見法官的角色舉足輕重。姚法官也時時提醒我們,不能只耽溺於法律的學術討論,要隨時思考如何在實務上運用,才能真正為當事人解決問題,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最後,非常謝謝科法所的老師們及學長姐多年來為本課程的奔走,讓我們得以走出學術的世界,看見另一片浩瀚的實務天空,也深深體會到理論與實務兩者唇齒相依、缺一不可,這提醒著我不論將來從事何種法律工作,都要時時抱持著謙卑學習的心,在理論與實務間截長補短、不可偏廢,才能真正為他人解決問題。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