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勞動人權季(三): 由性別觀點分析RCA勞工健康問題

作者/科法所 2003級 專班 楊敏玲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中心經理

此次研討會是屬於交大科法所針對勞動議題所舉辦之第三場大型演討會,演講者為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林宜平副教授及法律扶助基金會RCA職災求償專案蔡晴羽律師,林教授主要講述案件發生經過及女性在該案中弱勢地為;而蔡晴羽律師則重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法律爭點及所遭遇困難,在短短三小時,可以了解長達三十多年污染案,真是大呼過癮,此外,最後林志潔副院長及邱羽凡老師也呼籲大企業應該負起其應有責任,而非以其他方法避責。此次研討會是屬於交大科法所針對勞動議題所舉辦之第三場大型演討會,演講者為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林宜平副教授及法律扶助基金會RCA職災求償專案蔡晴羽律師,林教授主要講述案件發生經過及女性在該案中弱勢地為;而蔡晴羽律師則重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法律爭點及所遭遇困難,在短短三小時,可以了解長達三十多年污染案,真是大呼過癮,此外,最後林志潔副院長及邱羽凡老師也呼籲大企業應該負起其應有責任,而非以其他方法避責。

林教授先說明此案發生於民國七十年代,其鑒於美國環保意識抬頭,而開始尋找其他廠址來製造電視機零組件等產品,而當時台灣正值經濟起飛,許多家庭女兒唸完國中就去當這些電子廠女工,負擔家中家計及男丁升學學費,但由於這些外資公司未提供完整衛生及安全設備,導致女工猝死或罹癌,惟政府並未重視此議題,且當時學者研究報告大都為中文,也未引起國際注重,直至九十三年該廠被公告為整治場址,這些受害者才知道所飲用之地下水含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劇毒,且身體健康因飲用汙染水而產生癌症及病變,但這場訴訟是艱困的,由於距離關廠時間已有十多年,相關證據難尋,且林教授也發現各種環境職業研究中,對於女性是不利的,舉個例來說,學者認為這些受害者接觸三氯乙烯等劇毒時間僅有洗澡時間,但卻未考慮到女性地位除了洗澡外,所有家事(包括幫幼兒洗澡、洗碗、洗衣等)都需要用到水,也就是說,女工暴露在這些劇毒時間中是比學者想像得多,此外,國際上對於這些有機溶劑也證實與某特定癌症有正相關,然而,各國汙染接續發生如韓國三星半導體或者是大陸職災,都與三氯乙烯有關,也都與女工有關,顯見女工在整個工廠環境中,非但屬於最基層,也是最容易受到職災一群弱勢團體。        而蔡律師則主要針對RCA訴訟過程做說明,第一審法院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命台灣美國無線電等公司賠償5億6445萬元,主要突破點有二:舉證責任之倒置及時效起算。有關舉證責任部分,法院認為相關資料都由RCA公司保管,因此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命RCA公司提出相關資料,並依據當時勞工檢查所對於RCA公司桃園廠實施有機溶劑作業檢查多次,均違反相關規則,而構成民法184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加上鑑定人及受害者到庭說明及將因果關係之認定減輕至只要有罹患該疾病,就有疫學上因果關係,縱使無外顯疾病,也有健康受損。而在時效部分,則以原告並無專業知識,於起訴及鑑定人說明後,始知RCA使用有毒有機溶劑,才開始計算二年時效。

上述判決看似勝訴,仍有未盡之憾,由於相關資料僅顯示桃園廠有受汙染,因此其他如宜蘭廠或竹北廠員工排除在外,此外,法院對於民法185條連帶侵權責任部分,認定GE僅持RCA公司兩股,並非控制公司,而輕易使其脫責。另有關精神慰撫金,法院雖以民法第195條損害健康權來判斷,但與美國實務判決來比較,普遍偏低。故此判決距離原告請求仍有一段距離,原告於104年底提起上訴,繼續請求賠償。      這個案子在一審總共開了59次庭,動用了8位證人,6位專家證人,而背後實際參予之學者、醫生、律師、學生、志工等無數人,才換得部分勝訴,試想,如果是一般職災或僅有少數人,恐怕在訴訟過程,都被磨盡耐心及意志,主管機關雖然對於職災規範散落於各個法令如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基法、民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但每個請求都疊床架屋,對於受害者而言,沒有一套完整規範,又請求部分,若未有明文規定,賠償責任僅限在於財產上損害,不及於精神損害,試問,一般人民若未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恐怕在訴訟過程中跟巨大企業是不對等的。      最後,台灣經濟不是僅靠這些外資或電子工廠而創造出來,其背後有一群認真工作員工、政府提供優惠稅賦條件及認同購買消費者,企業取用了資源,應責無旁貸地回饋給其員工及社會,並履行社會責任,共同與地球及人類永續經營及發展。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