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據開示制度:聖路易華大Kimberly Norwood教授夫婦來訪

作者/科法所 陳鋕雄 老師
作者/科法所 2014級 碩班 張信綱

當台灣企業與美國企業發生爭訟,尤其是科技業的專利訴訟,往往不可避免要進行美國法上的證據開示制度(discovery)。這是美國訴訟法上為減少法院負擔,疏解訟源,且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的一種獨特制度,原本起源自英國,在美國發揚光大,後來逐漸影響訴訟上採當事人主義之國家,涉訟雙方彼此具有在審判前互相提供證據給對方的義務,可以向對方提出要求出示證據,不經審判庭的裁示即可進行,並可在審判庭之前進行證言(deposition),證人宣誓後加以訊問,將證言逐句紀錄下來,在法庭上具有證據效力。(電影社群網戰(the Social Network)的劇情中,大部分都是在作deposition)由於雙方在審判庭之前已對彼此的證據非常清楚,往往可在審判之前就達成和解,不僅減少訟累,也提昇審判效率。然而,美國民事訴訟程序非常複雜,原則與例外很多,因此如何操作此證據開示制度,哪些是兩造可主張的權利,對於涉訟的台灣企業非常重要,困擾我國企業已久。台灣法院(尤其是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涉外爭訟時,有時也需要參考相關證據。而目前正進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如何減輕司法訟累」是一項重要議題。美國證據開示制度不僅在英美法系流傳,在日本及一些大陸法系也受影響。如果能藉由學者訪問而能對此制度作比較宏觀的說明,並回答一些操作面上的問題,將有助於我國評估此制度之優劣,以及涉外企業主張權利。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美國對於電子數位化的證據(例如email、資料庫、影音檔等),發展出e-discovery技術。這是運用人工智慧而在巨量證據中進行篩選、節省大量律師人力的方法。證據開示制度往往要求對造提出極大量的資訊,需要律師一一透過人力加以仔細篩選,找出有關的證據。E-discovery技術一開始需要由律師告訴電腦所需要的資料,然後透過人工智慧自我學習功能,電腦逐漸掌握要找的資料的重點,逐步能自動篩選,取代人力。本次訪問中也介紹此項技術在實務上的運作。

Norwood Kimberly教授是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Henry H. Oberschelp講座教授,至今教授美國民事訴訟法已近26年。她曾是執業律師,有豐富執業經驗,教學領域包括美國民事訴訟程序、進階美國民事訴訟策略、侵權責任、審判前實務與程序、產品責任法等等。由於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與該法學院有長期合作關係,對美國法雖開設有多種課程,卻對此制度的了解有限,而台灣科技業、出口產業長期深受美國證據開示制度困擾,加上Kimberly教授對美國民事訴訟程序有非常深入的了解與教學經驗,因此本次參訪有助於我國對此制度的理解。

此行她與其先生Ronald A. Norwood律師(自費,不申請補助)一起訪台。Ronald律師是Lewis Rice LL.P.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於discovery制度非常專精。在此次訪問中,她先生與她一起同台演講,回答聽眾對於實務上的問題。因此,除了此制度在理論上的特性外,聽眾還聆聽到此制度在實務操作及訴訟策略上的運用。值得一提的是,Ronald律師學習陳氏太極拳二十多年,曾於中國北京的太極拳比賽中獲獎,而Kimberley教授近來也學習陳氏太極拳數年,他們夫婦對亞洲文化有濃厚興趣及長期關注。本次參訪期間他們也拜訪了竹科地區知名教練世界陳小旺太極拳總會新竹分會會長楊文村師父進行交流。

Kimberly教授是非裔人士。聖路易市因為位於美國南北交界的中部,在歷史上與種族歧視問題有深切關聯,幾個重要案件也與美國十九世紀內戰有關。Norwood教授長期關心種族歧視問題,在肯亞、剛納等國主持過公益訴訟實習制度,並發表大量有關膚色歧視問題的研究著作。不久前她在著名的Routledge出版社出版「Color Matters: Skin Tone Bias & the Myth of a Post-Racial America」一書,內容主要是收錄2015年在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舉辦的在美國第一次針對全世界膚色歧視(Colorism)的研討會論文。2016年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e)出版她的另一本著作「Ferguson’s Fault Lines: The Race Quake That Rocked A Nation」。

Kimberly教授與Ronald律師,在5月23、24兩日在交大科技法律學院講授了美國民事訴訟系統(Light Introduction into Civil Litigation Process)以及美國證據開示制度(the Yin and Yang of American (E)Discovery),數十位師生及在職法務人士參與,討論熱烈。由於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相關制度在司法實務上有必要了解,因此當天採取與智慧法院同步連線方式進行,讓智慧法院法官亦得在上班時間參與聆聽。

美國民事訴訟程序

美國的司法體系為雙軌制,由聯邦法院與州法院構成,在此體系下,政府各層級擁有各自的法院,有些案件可以循州法院解決,有些則可依法在聯邦法院解決(美國有13個聯邦巡迴法院),亦有一些案件可以在兩種法院中解決。美國法的法源有三,一為美國憲法,二為州法令及聯邦法令(制定法),三為普通法與判決案例。講者以前陣子在伊利諾州發生的的美國聯合航空暴力拖旅客下機案件做為討論案例,假設陶大衛醫生向法院對美國聯航提起訴訟,要如何蒐集相關資訊。 美國的法院審理分為陪審團審判、法官審判,假設某人受到攻擊而受傷了,該人可以同時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二者為完全分離的訴訟程序。 試想你是受害者,要提起傷害訴訟,當你要提起訴訟時,你需要蒐集資訊,所以此時需要證據揭示/蒐證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 訴訟中的被告通常都不願意提供相關資訊,因此需要進行蒐證。接下來將討論,如何於蒐證程序中獲得資訊。

證據開示制度

證據開示制度的演講是以近日發生的聯合航空超賣機位而強拖陶大衛醫師下機事件為例。假設美國聯合航空與被強制拖下機的陶大衛醫生不和解,因此雙方要準備文件。蒐證程序為調查先前未知的、先前被隱藏的行為或事實的過程。蒐證程序的目的為發現案件的支持我方的事實、支持對造的事實、決定案件的價值。10萬的案件與1萬5的案件投入的心力將不同。本案是否有和解可能,有無保險亦為重要因素。而避免在法庭上被對方提出的文件料想外之文件最為重要,這對於訴訟來說是相當糟糕的事情,必須準備充分,才能讓陪審團認為己方的主張更為可靠。

關於聯邦規定與蒐證程序的原則,聯邦法的規則適用於美國所有地區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

1. 哪些規則適用於蒐證程序? 

2. 這些規則是如何使判決程序公正、迅速並且經濟。

主要針對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37、45做說明

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相較,憲法保護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體享有權利,例如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交叉詰問證人與原告的權利、獲得證明無罪證據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都是憲法賦予個人對抗政府的保障。相較於人民,聯邦政府有很多資源、像是FBI及其他機構可以調查被告,也有公權力可以傳喚證人。政府在蒐集所有資訊後可以起訴被告,而如果資訊不足,被告就會被釋放 陶大衛醫師與聯航的案子中,乘客在被允許登機並入座後才又被強制下機,並非為超額售票的案子。目前該案雖已和解,但如果該訴訟未達成和解而在聯邦地區法院起訴的話,以下蒐證的相關規定便相當重要。

1. 自願揭露(Rule 26):在被要求提供資訊前,一開始就應該要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例如陶大衛可以主張聯合航空違反契約,因為其購票後即被授權可以上機,聯合航空則可以主張契約中的但書條款:在滿座時可以強制旅客下機。惟此案的爭點之一為機票上的契約條款並未寫明,一旦旅客入座,是否還能強制其離座。 初期揭露,例如個人資訊、住址或者是支持主張的文件、損害及保險資訊等等,若發現新的相關資訊亦必須在庭上提出。

2. 蒐證協定(Rule 29):雙方協議如何進行蒐證程序,例如電子蒐證。

3. 證言(Rule 27、30、32):包含任何時地蒐集到的證言,亦可傳喚機構至庭上詢問,被傳喚的機構必須指定一人或數人至庭上作證,出庭作證的機構相關人員對於爭點之實質相關陳述,代表被傳喚機構之證言。此外,證言得用來質疑目擊證人的可靠性。

4. 質問權(Rule 33):宣誓後回答詢問問題。

5. 要求提供文件及第三方資訊的權利(Rule 34, 35和 45):一造可以要求對造提供其掌握到的文件,包括電子文件。例如本案的第三方之一為強制陶大衛下機的飛航人員。 

6. 要求對造在30日內承認事實或表示意見或認可文件真實性的權利(Rule 36):回應只能承認、否認、反駁或者對於無法承認或否認真實性的陳述及緣由。

7. 若法院發現一造未遵守蒐證程序相關規定,得直接認定蒐證程序中的事項;得禁止違反規定之一造不得為支持或反對主張;法院亦得裁定刪除一造之主張或答辯內容、駁回起訴、為一造辯論判決或者要求一造負擔訴訟費用與律師費。

電子蒐證

過去的證據與資訊多為紙本文件,然而隨著電腦及網路的科技發展,巨量資訊被以電子形式儲存,例如電子郵件及其他社交媒介,新興的還有雲端空間的儲存資料。

如何獲取有效相關資訊?這時候就像陰陽調和,例如法律人與電資專長者相互配合,目標是電子蒐證。法律人這時要識別、收集、保留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資訊。聯邦規則亦有對電子資訊有相關規定(ESI)。電子蒐證費用驚人,1GB的資料相當於七萬七千頁的資訊,一般須花費二萬五至三萬五美金的費用。建議藉由較有組織的系統進行處理或者是鎖定並縮小蒐證資料的範圍。

非常感謝科技部的贊助,使Kimberly Norwood夫婦此行順利成功。由於此次的成功,Kimberly Norwood夫婦願意下次來台灣待更久的時間,讓我國對美國民事訴訟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也佳惠更多學子。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