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17級 碩班 宋庭語
代理孕母議題早在30年前於世界各地有著熱烈的探討,而此次有幸能親臨美國教授Eric Feldman演講,聆聽其對於此議題之解說。Eric Feldman教授為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及醫療倫理與健康政策中心合聘教授,亦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張兆恬老師在美國攻讀博士學位時的口試委員,他針對美國The Baby M Case與在場聽眾一同討論代理孕母所涉及的問題,並透過與談人林志潔老師與陳鋕雄老師分享台灣代理孕母相關法律與國情、秋元奈穗子老師分享日本法院判決情形,與美國判決相互比較。
在詳談The Baby M Case以前,Eric Feldman教授就以同性婚姻、社會地位、身體健康等等是否會影響他人成為代理孕母之問題讓聽眾思考,「我們能因為這個人有犯罪紀錄而禁止她成為代理孕母嗎?」這些問題打破了我對於是否贊成代理孕母單一問題的刻板印象,因為其包含了社會公平性、性傾向與社會階級等社會正義層面的議題,儘管美國各州均有對於代理孕母作出法律上的禁止或是認可,我認為必須以更謹慎、深入了解每一族群需求態度去看待,立法的影響才能達到平衡。此外,代理孕母議題並不與自己距離遙遠,並非面臨不孕情形才須正視,如果單純不想自己生下孩子的人可否也能擁有尋找代理孕母的權利? 權利只能給予弱勢者或是及於每個人?究竟是追求齊頭式平等還是實質上的平等,這項問題跨足法律、立法政策與社會倫理道德,也是生物醫學科技發達的現今實務上會遇到的事情,值得深思。
而代理孕母本身亦衍生出契約自由原則與社會民情、善良風俗之拉扯,The Baby M Case為美國法院首次對代理孕母案例作出判決與提出見解,有趣的是,一審法院判決委託代理孕母的夫婦勝訴,但是紐澤西州最高法院則判定代理孕母契約因違反政府政策而無效,認為代理孕母為小孩法律上母親,對於孩子之親權認定,家事法院則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判定標準將親權判給了委託代理孕母的夫婦。Feldman教授提到至今美國有許多州賦予代理孕母契約為合法契約,卻也可能衍生出其他問題:當出錢約定取得孩子的一方中途違背之前意思表示決定不要孩子了,而代理孕母本身也無擁有孩子的意思,那由契約產生的嬰兒究竟該如何是好? 顯示出完全契約自由並非完美,也有受到法律拘束之需求。
此外,林志潔老師與陳鋕雄老師也分享了我國目前法律尚未完善規範代理孕母制度,而我國亦有許多類似The Baby M Case案件,根據草案立法者皆認為提供卵子委託他人代理懷孕之一方為小孩法律上之母親,受委託之代理孕母在法律上自始皆無母親地位,然而這將會使代理孕母無任何法律上保障,亦違反一般社會對於倫理關係通念,因牴觸家事法原理原則成為唯一例外。值得注意的是,相關草案缺少了對媒合代理孕母仲介作出規範,因此無法避免其對代理孕母剝削等問題產生,對於代理孕母契約下的雙方的保障,還須一段漫長時間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