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03級 博班 林三元
現任職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作者/科法所 2006級 碩班 金孟華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Charles R. McManis,是享譽國際的智財法律學者。去年十二月八日McManis教授來訪本所,中午就生物遺傳性資源的保護措施分別發表專題演講,本所師生及與會聽眾反應熱烈,提出許多問題。McManis老師與本所專攻生物遺傳資源法的倪貴榮老師相談甚歡,並致贈他的新書「Biodiversity and the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Biotechnolog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給本所(此書已送浩然圖書館建檔上架),會後劉尚志老師亦以精美禮物回贈McManis老師。下午在王立達老師的主持下,McManis老師以「大眾市場授權與數位權利管理」(Mass-Market Licenses and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為題發表演說。以下是法碩班同學金孟華及博士班林三元同學對McManis老師演講內容的整理。
關於生物遺傳性資源的保護措施方面:
過去二十年間,隨著科技的進步,西方跨國企業發現了世界上仍存在著許多不為人知的生物資源,於是便挾帶著優勢的技術以及龐大的資金進入生物資源豐富的開發中國家探勘可用資源。可是這種探勘行為因為往往沒有取得當地政府的許可(又或當地政府沒有相關法律規範)也沒有取得生物資源所在地的社群之同意。更甚者,有許多企業在取得有價值的生物資源後,在世界各地申請專利,將該生物資源據為己有,並取得龐大的經濟利益,學者將這樣的探勘行為稱作是「生物剽竊」(Bio-piracy)。
McManis老師認為,國際間現行的專利制度對於保障生物剽竊事件顯然有所不足,但是我們不應該否定專利制度在這個問題中的關鍵性角色,重點應該是如何改進現行的制度。目前國際上開發中國家希望透過相關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修訂,將所謂的「告知後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納入專利要件中。也就是當專利申請人欲將生物資源透過專利來取得排他性的權利時,有義務出示已獲當地國家或社群之同意之證明。不過針對這項提議最為反對的是美國政府,美國作為全世界專利申請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擔心加入新的專利要件後會使得專利審查更為麻煩,增加行政負擔,因此極力反對,認為所謂的告知後同意應由當事人透過私法上的契約來解決,不必修改目前的專利制度。
McManis老師則是站在開發中國家的立場,認為透過專利制度來保護是最有效的方法,而且專利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將這種技術在一定時間後予以公開,交給人類共同分享,因此贊成修改目前的制度。針對美國的疑慮,McManis老師認為如果將這些新的要件列為專利生效要件而非專利成立要件,即可解決,因為絕大多數的專利都不具有經濟價值,如果是這樣設計的話,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成立後再考量專利的經濟價值,決定要不要增加成本履行告知後同意義務。如此一來,最後美國專利局需要審查的案件必然會是極少數,就不會有過度增加行政負擔之虞。
在大眾市場授權與數位權利管理方面:
60年代之後,網際網路(The Internet)從原本的軍事用途,發展成為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溝通工具,再加上資訊內容逐漸數位化,衝擊了既有法律體系與市場交易結構。法律體系應該如何面對來自於科技的挑戰與市場模式的轉變,並且提出因應的策略,是近年來世界各國苦思的重要議題。針對上述法律、科技以及市場的連動變遷,McManis教授特別從國際條約、美國及歐盟的立法規定談起,再介紹美國在相關立法之後的法律實踐所產生的影響,提出發人深省的結論。
McManis教授首先提到,為了處理網際網路對於著作權所帶來的全球性影響,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於1996年12月WIPO外交會議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以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成為各國立法的重要參考。而為了落實上述條約的精神,美國於1998年10月通過「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以履行WCT與WPPT兩個條約課予締約國的義務。此外,歐盟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及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uncil)也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了「資訊社會中之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一致化指令」(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McManis教授除了介紹上述美國與歐盟的立法之外,也提出了兩者的比較分析,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立法內容,遠超過WCT與WPPT所提供對於科技保護方法(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TPMs)的法律保護,而歐盟指令則是符合WCT與WPPT的規範精神。
在介紹國際上因應網路發展與資訊內容數位化之立法趨勢後,McManis教授提出了兩個重要的問題:大眾市場授權與數位權利管理的爭議。關於大眾市場授權方面,目前在網路上主要有三種模式:Shrink wrap licenses, Click wrap licenses, Browse wrap (no-click) licenses。這三種授權模式的共通之處在於,對「契約自由」原則的影響以及如何有效執行授權內容的疑慮。在未經當事人協商即成立生效之大眾市場授權契約,甚至造成「先付款,後條款」(pay now, terms later)的現象,McManis教授也介紹了美國最新的案例內容,說明美國法院認為「先付款、後條款」的授權模式,仍然具有執行的效力。
此外,關於數位權利管理的議題方面,McManis教授先介紹科技保護方法—接觸保護(access protection)與重製保護(copy protection)—再談到權利管理資訊(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的議題。除了學者討論甚多的立法政策與法律規定內容之外,McManis教授從美國法院的判決,反思DMCA立法的妥適性。例如關於DMCA與智慧產品(smart goods)之案件:Lexmark Int’l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387 F. 3rd 522 (6th Cir. 2004);以及DACA與使用著作物之規避行為案件: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Corley, 273 Fed. 3rd 429 (2001)。透過上述案件之分析介紹,可以看出反規避條款在數位時代的重要性,而其中隱含的著作權保護與文化資訊接近的衝突,值得我們持續關心與注意。因此,美國國會正在討論一個全新法案:「數位媒體消費者權利法」(The Digital Media Consumer’s Rights Act),希望藉由立法保障非屬DMCA禁止之合法與非侵權之著作物使用。除此之外,美國國會圖書館也在其2006年施政檢討中,同意兩項新的合理使用規避行為。凡此均可看出,美國正在調整權利保護與資訊傳播的平衡點。
最後McManis教授強調,在資訊全面數位化的時代,大眾市場授權與數位權利管理的規範,無論在國際條約與各國立法上,已屬實然,但是如何兼顧一般人接近文化資訊的權利,是法律無可迴避的問題。
McManis教授內容豐富的演講,讓與會者享受一場「科技、市場與法律」交錯影響的現代法學饗宴!McManis教授對本所同學無需英語翻譯就能與他流利溝通的語文能力,以及會中同學所提問題之深度,印象深刻。次日王敏銓、陳鋕雄二位老師及杜冠潔同學與McManis老師一起參訪北埔客家社區,了解客家傳統生物遺傳資源。McManis老師希望藉由參訪活動,促成更多華大與本所之間的交流,也歡迎本所同學日後到華大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