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參訪】遺傳資源豐富的已開發國家—澳洲 倪貴榮老師赴澳參訪

作者/科法所 倪貴榮 老師

本人為執行國科會補助之「國際規範有關遺傳資源之取得與利益分享機制之執行研究」專題研究計畫,於今年7月赴澳大利亞進行田野調查及訪查,以實地瞭解澳洲聯邦政府及各州(領地)政府有關遺傳資源管理(Genetic Resources Management, GRM)之立法規範、分工運作機制及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制度等。經由國科會國際合作處駐澳科技組的協助與聯繫,可以與澳洲遺傳資源管理有關單位進行訪談與經驗交流。

首先,於7月5日與澳洲技術科學工程科學院院士,現任昆士蘭州政府重要工業暨漁業部(Department of Primary Industries and Fisheries)首席科技顧問貝克教授(Prof. Joe Baker)會晤,貝克教授就澳洲聯邦及各州有關GRM及ABS之基本精神與原則作一概況說明;其以生物探勘和研究者的角度,分析澳洲現行體制運作的優點及可以改進之處,並提供可進一步聯繫的專家和州政府主管事務之人員名單供參考。7月7日拜會澳洲聯邦政府環境部遺傳資源管理局(Genetic Resources Management Section,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Water, Heritage and the Arts(DEWHA)Genetic Resources Management Section),由局長Ben Phillips及 助理局長Rodney Harvey接待。透過二位說明,了解現今澳洲有關GRM原則及運作現狀,以及聯邦政府主要管轄之區域和業務範圍,聯邦政府已於2005年12月1日立法通過相關法規。另外,由訪談中得知,澳洲各地方政府依憲法規定對GRM享有自治權,北土和昆士蘭分別於2004年及2006年通過GRM法律。聯邦政府,除了在所管轄之區域可直接審理及監督ABS外,並在全國的GRM事務中擔任協調、溝通與整合的角色,期能使澳洲的GRM的運作體系儘可能趨於一致(consistency)。此外,並強調尊重原住民對其土地之自主管理,使其充分參與GRM的運作。之後,也利用電話訪談北土的主管官員。

本次參訪主要心得為:

澳洲為遺傳資源豐富的已開發國家,在多數已開發國家欠缺遺傳資源的情況下,其地位即非常特殊;相較於許多遺傳資源豐富的開發中國家多採取較為嚴謹及限制資源取得的立場,澳洲則採行開放的態度,傾向有效管理與達成利益共享的目標,期能將遺傳資源的價值發揮到最大。一方面,主管機關於審查申請案上有極大的彈性,以便利本國或外國的生物探勘者資源的利用;另一方面,藉由遺傳資源利益分享機制回饋當地社群、資源提供者,例如原住民;最終,以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升澳洲的經濟發展,特別是藉此促進醫學或生物科技研發,以及生物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而達到生物探勘者、原住民、澳洲整體產業均獲利的多贏局面。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