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08級 碩班 洪堃哲
在曾有田大法官蒞臨演講之前,我們先看了大法官釋憲60週年的記錄片,大致溫習了一下司法院大法官例年的一些重要釋憲案件。曾大法官延續了記錄片的一些內容大致介紹了大法官的工作情況,以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會遇上的問題,例如政治問題下,抗多數決困境,或是程序等等的問題。
程序問題是曾有田大法官著墨不少的部分,儘管從第一屆大法官開始至今,司法院大法官已有60多年的歷史,中華民國大法官內部規則的建立與經驗,還有對於程序正當性及程序正義的完備性,相較於美國歷史悠久的大法官制度而言,仍然有許多進步空間。
所以曾有田大法官跟我們談了許多關於大法官進行釋憲時,是否有憲法訴訟法的需求?例如:釋字603號解釋時大法官的假處分,其實是運用了民事訴訟法的法理,並沒有一套所謂”憲法訴訟法”的程序依據。二來,近來大法官遇到重大的憲法爭議時,往往會招開言詞辯論庭來釐清事實真相,以作出合宜的解釋。也就是說,大法官在作出解釋前,是站在一個客觀中立的角色去評判兩造的是非對錯,而非只憑一造看法作出裁判。如果對於憲法爭議能夠多多採取這樣的程序與制度,大法官行使職權時是不是更能發揮法官的角色,並且增加外界對於大法官客觀仲裁角色的尊重。
可是在討論”憲法訴訟法”時,也必須注意到大法官在憲法解釋上所需要的程序以及制度跟民事刑事訴訟法有著很多不一樣的需求,例如:大法官的釋憲內容,並不受個案的拘束,而且對於合憲或是違憲的結論及效果也有所不同(合憲、合憲但非難、違憲且立即失效、違憲且限期失效等等)。而且程序的建立,也不一定得仰賴一套訴訟法,或許可以由大法官建立一套內部的程序來進行運作。無論如何,程序正義對大法官工作的重要性實不在話下。
曾大法官也提到,其擔任大法官任內,由於正逢政治問題的動盪,大法官往往會被政治問題所波及,除了許多因政治問題而生的釋憲案,甚至被修法減薪,可以看出大法官們在政治風暴中維持司法權的所要付出的代價。當然在現今政治情勢下,這種情形以及政治案件或許會大幅減少,但從另一方面來看,政治案件的減少卻也可能使得大法官在審理人權保障的案件有大幅擴張的的空間,讓大法官得以發揮其保障基本權利的職責。
最後曾有田大法官也勉勵科法所的同學,他認為未來大法官會需要許多科技法律專業人才的協助,儘管我國尚未有許多科技相關的憲法解釋,但從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作出許多對於科技法律重要判決的趨勢來看,可以預見將來大法官在作出相關案件的解釋時,會需要更多科技整合化、實證化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