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簡介
科技、文化發展與法律規範互利、共生,乃國家永續發展的韜略,而智慧財產權即為結合科技、文化與法律之重要關鍵。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97年7月1日起施行,產生關鍵性的推手作用,有關智慧財產新制之運作,時序邁入101年,如何在傳統法學與訴訟理論架構下,配合社會文化與科技進展,實踐法律公平正義之真諦,在在考驗智慧財產法院的智慧與能力。
本書自4年來本於運作智慧財產訴訟的經驗,包含對智慧財產新制訴訟面向的規劃與期許、以及關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實體面向的探討與省思,於擊節讚歎之際,期以嶄新的活力與創意,面對「智慧財產權」-這把米羅修米斯之火-所引發的諸多法律挑戰。
作者簡介
作 者
蔡惠如
現 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經 歷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訪問法官(visiting judge)(2011.6-2011.7)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2006.9-2007.7、2011.1-2011.7、2012.2-2012.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2012.2-2012.7)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智慧財產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2010.8-2011.1、2011.8-2012.1)
司法院司法智識庫智慧財產整編資料之審查委員(2009.11-2011.6)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2007.4-2008.6)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2005.1-2007.4)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2002.8-2004.12)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1999.6-2002.8)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1996.12-1999.6)
學 歷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2006)
Master of Laws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2004)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法學碩士(1995)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法學學士(1993)
序 文
推薦序
蔡惠如法官是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為該組培育的第一個博士,並為美國John Marshall Law School資訊科技法律碩士,從事審判工作逾15年,是臺灣智慧財產法院創立彝始即加入這個審判團隊的最年輕法官。為利於踐行新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蔡法官除積極參與新制各子法規之研擬及案件流程管理、審理計畫制度之擘建外,並自費短期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任訪問法官,以最快的速度累積國內外智慧財產審判實務經驗。
蔡法官審理智慧財產訴訟認真、縝密、深入、宏觀、具國際視野,並富研究精神且擅研究方法,思慮周詳敏捷,在繁忙的審判業務中同時關注新制順暢運作及檢討策進之相關議題,以其貼近實務,親身操持之心得,就新制之核心功能,涵蓋裁判妥適及效率之達成,民事證據保全及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之實務運作,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在新訴訟制度審判實務程序正義之踐行與實體法律之適用、技術判斷之見解,援引智慧財產法院最新裁判,參照國內外學說
及實務,作比較研究,深度剖析智慧財產訴訟運作之進程,演進脈絡,實體法在具體個案中之見解等資料蒐集整理,寫就本書,是欲深度瞭解臺灣智慧財產訴訟實務及釐訂智慧財產權訴訟策略極具參考價值的好書。
高秀真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101.5.28
法官論述與公義溝通
法官不語,是我國司法界的慣常現象。法官執司審判,乃有權解釋法律的公義角色;然而司法機關常以判決可受社會公評為由,不再對個案發言;即使引發極大的輿論壓力時,往往也以公關方式簡要說明,亦未能在判決確定之後,對案件背後的法理做進一步的思辯。
個別判決書的內容,遷就於格式,通常無法窺視法律演變與深度論述,對於法律公義的彰顯,需要更深入的闡揚。面對人民知的權利,以及社會媒體的濫用,司法單位應有更積極的作為;作為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豈可在外界高度批判與不信任的氛圍中,猶思固守成規,停滯不前?
法官對法律學理和應用的著述,是對司法與社會進行專業交流與公義溝通的必要作為。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Richard A. Posner,就是一個著作等身,集法官、學者與教授於一身的典範。Posner寫書超過40冊,對於美國的法律論理發展及法律經濟分析有著極為深厚的影響。
蔡惠如法官,是中華民國養成的第一位科技法學博士。她在這本《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101》中,將我國智權審判的實務,提供了多元的論述與分析。例如商標的使用與侵害,近年來在司法上有極為重大的論理與判決變化,這是制度設計與實務判斷交錯的結果。我國專利審判新制的運作,尤其技審官的設立與專業判決的調和,以及證據的保全等,書中有非常精要的分析與說明。至於著作權的原創議題,與蔡法官博士論文中探討的科技中立與合理使用,更是互為呼應。
法官藉由專業著述的發聲,是公平正義與社會對話的媒介,是司法不斷進步的動能。惠如法官將她在校期間習得之法律「國際化、整合化、實證化」,在審判實務與論著上積極地發揮;作為惠如的指導教授之一,我為她的專業與敬業感到無比的欣慰與驕傲,特為之序。
劉尚志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創所所長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
101.7.29
序
智慧財產權
——米羅修米斯之火
科技、文化發展與法律規範互利、共生,乃國家永續發展的韜略,而智慧財產權即為結合科技、文化與法律之重要關鍵。傳統智慧財產訴訟囿於對於科技理解不足,導致延宕未決,甚而僵化地將法律框架強加於智慧財產權之上,以致於未能對智慧財產權賦予有效的法律保障。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97年7月1日起施行,產生關鍵性的推手作用,我國智慧財產法律規範與訴訟制度因智慧財產法院之成立而展開全新風貌,以宏觀的角度,打破公法與私法的固有藩籬,啟動變革,勇於開創新局。
有關智慧財產新制之運作,由於智慧財產權本身之特殊性,非可完全套用通常的法律邏輯思維。時序邁入101年,如何在傳統法學與訴訟理論架構下,配合社會文化與科技進展,擘劃新願景,以達科技、文化與法律在智慧財產法院交會之處彼此互動,進而凝聚共識,實踐法律公平正義之真諦,最終使智慧財產權市場成為資源發揮最佳配置效率與最大綜效的場所,在在考驗智慧財產法院的智慧與能力。
基於個人4年來運作智慧財產訴訟的粗淺理解,撰寫短文以釐清自己的思緒。加以商標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通過,於101年7月1日施行,專利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通過,預定於102年1月施行,將促使科技、文化與法律產生更多的衝擊與火花,可預期智慧財產訴訟將開啟另一個風雲年代。本書集結數篇文章,包含對智慧財產新制訴訟面向的規劃與期許、以及關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實體面向的探討與省思,於擊節讚歎之際,期以嶄新的活力與創意,面對「智慧財產權」——這把米羅修米斯之火——所引發的諸多法律挑戰。
本書的完成,由衷感謝母親朱金葉女士的教誨,高院長秀貞、李庭長得灶、陳審判長國成、陳審判長忠行的提攜,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劉教授尚志的鼓勵,長輩陳老師 素芳的勉勵,以及劉惠佩、李昀儒、劉佳燕、高昌華、技術審查官室等同仁的支持,特此致謝。
蔡惠如
101.6.30於寧靜的夏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