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更完備的專利制度,激化專利法制運用及國際競爭力 98年專利修法研討會介紹

作者/科法所 2007級 碩班 鄭卉晴

為促進國內專利法制之進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台灣科技法學會及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於8月26日假台北集思國際會議中心舉行本年度最盛大的專利法修法研討會。歷經先前十五場的修法座談會,本次會議的目標在集結國內產官學各界之力,對於智慧局日前提出有史以來變革幅度最大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共同進行研討。當天會議在本所老師、助理及同學的通力籌辦之下,參與人數非常踴躍,坐滿整個國際會議廳,報告與問題討論更是精彩充實。智慧局王局長全程參加,親自回答問題,是成功結合學術與實務的一場研討會。

本次會議之核心議題,分為「專利授權」、「損害賠償」、「專利申請」、「新型專利」四個場次,分別進行深度討論及與談。第一場專利授權,由台灣大學黃銘傑教授就專利法修正草案所規範之授權制度提出分析與檢討,點出未來可能面臨授權之法律性質不明、授權內容及權利範圍不清等問題。此外,針對獨家授權之法律性質與效力範圍,也成為會議中熱烈討論之焦點。

緊接著進入實務運作所重視的損害賠償議題。現行專利制度在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及賠償範圍向有爭議,第一位報告人王銘勇庭長分析現行專利法損害賠償制度之架構,並舉實證資料對實務運作提出檢討,認為損害賠償在我國司法實務最大的問題在於舉證困難、損害難以證明以及判定賠償金額之標準不明確,並對於修正草案刪除懲罰性損害賠償之妥適性提出質疑。第二位報告人為本所劉尚志教授,介紹以美國合理權利金制度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解套,並分析 Georgia-Pacific 十五項因素如何與我國現行制度相銜接。與談人胡亦台律師更以其美國實務經驗,提出合理權利金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上可能面臨的困難與改善方向。

第三場次討論專利申請中不予發明專利標的及專利分割制度之修正問題。雲林科技大學王服清教授以歐盟生物科技專利指令、歐洲專利公約及施行細則、德國專利法與我國修正草案做比對分析,認為修正草案應於法律層次將不予發明專利標的做更詳盡之例示,以及智慧財產局之審查基準解釋權應做適當的限制,方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而蔡清福律師則以其實務經驗,對於修正草案關於分割案申請提出時點、分割案申請範圍、是否允許補正等規定提出立法技術上之建議,並舉歐美、日本之立法以作為修法之參考。

最後一場新型專利議題則由王錦寬協理報告新型專利對我國實務之重要性,對此智慧財產局未來應加快形式審查之速度以滿足實務界之需求,此外也建議技術報告增列代碼七及開放申請時即可提出技術報告,以減輕取得新型專利之困難度。

本次會議的另一項特色是,智慧局對於各界代表就修正草案所提出問題皆逐一加以回應,詳細解說草擬條文之背景原因及考量因素,此外亦廣納與會人士提出之建議作為修正之參考。本次會議參與人數眾多,共計吸引350位各界人士到場參與,在熱烈的討論下完成一次共同的腦力激盪,也相互交換各界對於修法方向的想法及觀點,希望能藉助學術界、產業界、司法實務界與智慧財產局之力量,一同創建更完備的專利制度,以激化我國專利法制運用及國際競爭力。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