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我國對荷蘭飛利浦公司專利強制授權被歐盟指控違反 WTO/TRIPS規範的省思─因應智財權保護全球化的挑戰

作者/科法所 倪貴榮 老師

歐盟對我國智慧財產局於2004年准許國內可錄式光碟(CD-R)製造廠商實施荷商飛利浦公司專利,即強制授權,在進行貿易障礙調查後,正式報告於最近出爐;其明白指摘我國專利法強制授權的規定及施行違反世界貿易組織 (WTO) 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項下的義務,並指出若台灣未於兩個月內採取具體步驟,包括修改專利法等,將建請歐盟執委會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就此不利我國的報告,主管機關經濟部則強調,飛利浦專利強制授權的給予,一切係按法定程序;並不認為我國相關法制與TRIPS義務不符。若主管機關最終仍堅持其立場,未來在與歐盟協商未果下,本案可能成為我國自2002年起正式加入WTO的首宗爭端案件。此跨國專利糾紛所彰顯的意涵包括:

壹、WTO使智慧財產權保護得以全球化

在專利權全球佈局的時代,公司在內國法院進行跨國爭訟已是兵家常事。在1995年WTO成立將智財制度納入其規範後,即開啟了保護智財權全球化的新頁,TRIPS建立了智財權最低的國際保護標準,而各會員(目前WTO有151個會員)的相關智財法制必須受到WTO監管,以符合TRIPS規範。若會員被質疑違反TRIPS義務,利害關係國可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以求救濟。是以專利權人(如本案中的飛利浦公司)除曾在我國內國法體系爭執系爭案件外,並透過歐盟實施調查,本案未來若在WTO場域爭訟,將由歐盟為原告當事國。我國則以被控訴國的身分為實行強制授權的國內法制及措施進行辯護。故現今智財權保護已非僅屬權利關係人(或公司)間的爭執,由於WTO的運作,已提升至國家間的遊戲競逐。

貳、WTO協定效力高於國內法

我國在退出聯合國後,與國際體系如環境、人權等國際法無法直接接軌,國內法大都僅反應國內立法者的意志。在加入WTO後,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包括智財權法律,皆必須符合TRIPS。假使,該強制授權案經WTO裁決認為我國有關法律違反TRIPS規定,則根據WTO裁決執行體制,我國必須遵守其判決,通常係修改系爭國內法或措施;否則依規定,將承受勝訴會員的的貿易制裁。反之,若我方勝訴,則確認該法制在TRIPS項下的適法性。

參、我國應積極加強國際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建構

在WTO/TRIPS確立後,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已日益獲得重視,歐美先進國家由於是TRIPS催生者,在此方面的操作及運用當然較為成熟;學界也有成果豐碩的研究產出。我國入會方六年,融入國際智財體系期間尚短,對於智財法國際視野的擴展及深化,仍須努力;諸如國際體系、法規的認知與掌握,國際談判技巧的精進以及實務爭訟的訓練都可以進一步的加強。

此外,在TRIPS生效及實施十餘年後可發現,在智慧財產保護全球化後,已衍生與其他公共利益,諸如公共健康維護,自然資源保育等衝突與調和的問題。為有效因應智財權全球化的趨勢,我國需要更多跨領域的專業提升,如國際法、智財法、人權法和環境法等整合研究。並應致力於產、官、學經驗分享與整合機制的建立,以為我國爭取更多權益,同時也善盡在國際社會的義務。

Author: EF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