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陳鋕雄 老師
教育部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是自五年前以來,由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陳惠馨教授主持,接受由各大學法學教授單獨或組隊申請,其目的在發展具有本土法學實踐經驗、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方案及教材、理論及實務結合之創新法學教學模組,本所劉尚志老師等人幾年前也曾參與該計劃。本年度的總主題是:專業倫理與法律,本所由我、林志潔老師、林建中老師,三人組隊申請執行計畫,主題針對司法官、企業律師及大型律師事務所。專業倫理是法界過去討論較少、卻愈形重要的新興領域。但此主題的出現,並非偶然。簡言之,這是為因應一個「專業危機」的時代,所必須進行的法律檢討。近幾年來,許多過去地位崇高的專業,紛紛受到公眾質疑。以醫師而例,除了日益增多的醫療糾紛之外,近幾年詐領健保事件、急診人球案、原住民人體組織採集爭議、署立醫院採購弊案等事件,對醫師的地位與形象均有重創。其他專業,像公共工程弊案中的工程師、經濟犯罪中的會計師等等,不勝枚舉。近二、三年,這一波「專業倒楣風」吹到法界。先有「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間接促成速審法的通過、檢方發生偵辦案件期間的筆錄與錄音不符、私見犯罪嫌疑人等事,去年發生高院法官受賄,司法院長因而負責下台,今年又爆發大法官提名爭議。這一連串現象,個別看來固然成因不同,但總體而言有個共同要素,就是「民主化」的影響。
專業證照制度的本質,是一種社會契約。透過證照的發行,政府限制從事某行業的人數。未獲證照者,即使在學校裏獲得優異的成績,也無法從事該行業。因此,證照制度的本質是寡占。與此交換,社會期盼從事該專業的人,能致力自我提昇,提供超越某一標準以上的專業服務,以換取對寡占的容認。易言之,如果該專業的人,未能提供符合社會期待的服務品質,社會對專業證照寡占現象的容忍度就降低。民主化的最大效應是:人民逐漸要求各專業能提供比威權時代更高的服務品質。我們在這一波司改活動中,看到一些社運團體主張陪審制、要求在法官人事評鑑程序中加入外部人的參與,這些呼聲的本質,是對專業自律、專業倫理的信心動搖,因此要求外界的力量能進入決策體系。如果各專業未能正視這個現象,拒絕在專業倫理與法律進行調整,那麼社會最後可能會採取「矯枉過正」的改革方式,造成各專業所不樂見的結局。
正因為專業證照具有社會契約的性質,因此來自專業外部的意見甚為重要。2004年開始的日本法科大學院改革,如眾所知,許多日本法學者對該制度至今的實施成效持負面看法,認為該制度使法學院成為補習班化,使學者的教學負擔加重,影響研究。我國許多學者,也因此引用這些見解,認為我國不適合採用此制。法科大學院目前遭遇的問題,究竟是出在學制本身,還是因為日本並未改變過去數十年以來長期採二階段(第一階段只考選擇題、第二階段只考申論題)的司法考試制度,恐怕需要更多的實證研究。然而在眾多負面看法中,鮮少被人注意的,是來自法學界以外的看法。日本的人民、公司、律師事務所、政府,對於新制度下培育出來的法律人,究竟看法如何?外界的意見,而非內部的意見,才會是決定法科大學院制度能否維持的關鍵因素。就筆者目前蒐集到的資料看來,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當初的主要推動者,並非來自法學界內部,而是來自政、經、社會的外部力量。這個事件的重要意義是:如果法學界遲遲不對外界的要求進行回應,不作任何改變,那麼當要求改變的力量達到一個程度以上時,學制的改變將以一種無法預測、未能控制的方向進行,屆時社會將要求法學界簽下一紙新的社會契約,出現許多法學者所不樂見的結果。2006、2007年期間,由不分區立委主導提出的法律專業學院改革案,殷鑑未遠。
因應日、韓的法學教育改革,以及長期以來律師考試低錄取率現象,台灣近幾年各校陸續舉辦了數十場法學教育改革相關會議。就筆者參與的少數幾場而言,感覺有二個很清楚的現象。第一個現象是,大家有兩個共識。第一共識是:現狀應該改變。第二共識是:大家對於未來如何改變,沒有共識。第二個現象是:許多發言著重在要求外界改變,但對自身應如何改變的討論甚少:考試院希望大家支持新的二階段制,並將過去每年8%的錄取率微調到10.89%(0.33×0.33),但我國新制與日本實施法科大學院改革前後的二階段考試制度,究竟在本質上有何不同,為何未來不會發生日本數十年來存在的負面現象,並未看到清楚的說明。在新制下,是否申論題能減少「獨門暗器」考題的出現,提昇考試制度的公平性,也尚乏相關的評估。律師界希望法學院多開設實務相關課程,希望加強學生外語能力,希望提昇學生實作能力,但對於律師界應如何對實習制度的品質進行管控提昇,每年律師界可以提供多少實習機會,如何抑制「假實習」行為,以及如何與法學院協力製作律師實務教材等等,並無明確的說法。而法學界一方面要求考試院提高錄取率,期望律師界能「適應」競爭者愈來愈多的環境,另一方面又認為要減少法學院的數量,認為「競爭」概念不適用於台灣法學教育,而且又對課程、教學方式的革新沒有共識。當大家都要求別人改變,自己不用改變的時候,所有的改變都不可能。事實上,面對環境改變,最好的方式是先從自身的改變作起,因為這是自身最容易掌握的因素。
在這個脈絡下,陳惠馨老師推動的教學方法創新計劃,具有重要時代意義。此系列的計畫每年至少有四、五十位教授參加,至今已有近百件子計畫完成,並且有近五十本案例式、對話式教學的法律教科書因此問世。在台灣法律史上,如此大規模由法學教師參與、針對學界自身進行的教學方式改革,可說前所未有,足可稱為我國近十年來最重要的法學教育事件,其對未來的影響將難以估計。雖然如此,仍有意見主張,案例式、互動式教學,源自美國的蘇格拉底教學法,與我國的歐陸法系傳統不符,因此不應提倡。由於持這種意見的學者並非少數,值得在本文最後進行評論。
首先,「與歐陸法系傳統不符」這個看法與事實不符。正如同美國在十九世紀初創建的司法違憲審查制,並未成為美國的專利,而在一百多年後的二次大戰之後,在歐陸產生歐陸型的違憲審查傳統一樣,案例式、互動式教學也正散佈到美國以外的國家。在一些資深教授當年留學歐陸時,或許案例式教學尚屬少見。但近十年來,已不乏有歐陸(含德、法)學者編制的案例法教科書。特別是在歐盟體系下,基於跨國法律服務的需要、法律人才的流動,以及新興科技的研究,使得案例教學有其需要。雖然這方面的教科書數量仍屬有限,但我們恐怕不宜再說:案例教學法不是歐陸法系傳統的一份子。
其次,案例教學法並不是要取代傳統的演講法,而是提供另一種教學方式的選擇,讓法學教師可針對主題性質的需要作不同取捨。因此,我們不必因為案例教學或互動教學法有什麼缺點,而放棄這個選項。正如同我們在選擇午餐吃什麼時,我們不會認為因為江浙菜具備義大利麵所沒有的優點,因此只允許江浙菜的存在,拒卻義大利麵的選擇。一個餐廳如果只賣一種菜,這個餐廳的生意不容易好。事實上,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方式,目前已逐漸走向與教育學的學習理論結合,不再獨尊蘇格拉底教學法。況且,案例法是一種補習班所不可能採取的教學方式。如果台灣的法學院要主張:法學院的教育,是學生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前的必備考試要件,那麼顯然法學院一定要提供一些補習班所不可能提供的東西,才能正當化這種寡占要求。
第三:案例式教學、互動式教學,有一些政策面的特色,是國內目前在評論這些教學法時忽略的。首先,演講式教學法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是教學者的演講能力,而這種能力在學者養成教育過程中通常並非取得博士學位的前提要件。案例式教學把對於演講者演講能力的要求降低了,因此我們可以在教學者並未具備卓越演講能力的情況下,將教學成效提昇到一定程度以上。其次,案例式教學強調對事實面的分析,而且是對真實案例的事實分析。這跟以假設性案例、教授設計好的題目來作教學,在學習成效上顯然會更有助於發展學生分析實務事實的能力。最後,將事實與判決要旨進行結合,有助記憶。如果今天有一張圖,上面有個人在蘋果樹下看書,我們很容易想到牛頓與地心引力的故事。如果圖上畫一棵櫻桃樹和一個拿斧頭的小孩,我們容易聯想到華盛頓與誠實的重要性。至於我國在歐陸法系傳統中別具特色的司法判例制度,是否應該發展成其效力僅限於與該判例作成事實相類似的案件,而非抽象的以判決要旨適用一切案件,這與教學方法的爭議無關,自不待言。
交大科法所自創所以來,在沒有外力要求的情況下,一直主動積極進行教學創新。我們開立了全國首創、獨具特色的法院實習,將模擬法庭辯論賽的準備以課程方式進行,開設「法學論文寫作方法」課程教導學生進行實證研究及撰寫論文,並提供美國法學院一年級的所有主要課程。這一連串創新,除了是進行科技法律教學的需要,更重要是為了讓學生準備好面對畢業後的挑戰。教育是一種對未來的投資,我們希望藉由培養優秀的法律人,從而讓我國法律專業的整體素質與形象,能有更好的未來。目前各大學法學院也不乏有志推動法學教育改革者,若能透過專門網站的聯結,或研究報告書的撰寫,讓各校的努力有整合性的呈現,必然可整合改革力量,讓法律專業的改革,朝向更理性、兼具效率與公平的方向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