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2010級 碩班 蘇芳儀
2011年第十五屆全國科法研討會總召
本屆研討會秉持過去累積的經驗與效益,以專利制度與法制實務、商標及營業秘密法律、著作權法制及其發展、國際經貿智財權發展、競爭法與智財權互動、智權侵害與訴訟案例、生物及新興科技法律、通訊傳播匯流之法制、資訊通訊與網際網路、產業競爭與法律策略、公共工程衍生之法律、醫療契約與糾紛法制等議題為主軸,並運用專題演講、座談與論文發表之方式進行,不僅反映了我國科技法學發展之軌跡,更重要的是,藉由研討會的舉辦,可以觀察到科技、法律與社會的互動, 與法律在社會脈絡中的意義。
本屆研討會也確實達到學術與實務交流激盪的目的:研討會全程與會人次逾845人次,邀請來自包括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各大律師事務所以及國內各大學法律系所之主持、發表貴賓共51位;舉辦大會專題演講以及各場分組演講共23場,主題囊括專利市場動態、通訊傳播法制、商標訴訟判決、生物醫療法律、新興能源科技等多樣面向。在提供豐沛產業、官方、學術觀點的環境下,各界人士參與意願極高,各場參加人次加總逾3500人次,平均每場的與會人次破百;其規模之大,全國實無第二場研討會能出其右。而一場又一場的精彩演講,亦於11月24、25日兩天議程結束後,畫下完美的句點。
11/24第一天議程,由飛翰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楊明道合夥律師的大會專題演講揭開序幕。楊律師提及過去這幾年,各行各業利用IP所發動的法律戰爭,商業利益比以前高出許多;IP無疑是大家口袋裡,最強勢的全球貨幣。過去這兩年IP界有甚麼樣的變化?事實上,智慧財產權與科技相關法律需要相關人才,無論醫療糾紛、通訊傳播、或是商標領域都有許多新的討論,也需要更多法律專業的投入。過去會找法務部門的是財務,但現在高階主管開始關心IP,其在公司與企業未來的規劃中扮演越發重要角色。在面對全球專利的布局,IP貨幣越來越重要,有很多實施專利的方式,台灣人往往太友善,放在口袋不拿出來;楊律師鼓勵大家當「包租公、包租婆」,思考如何利用IP創造價值、保護公司面對不必要的風險,並審慎思考當其他公司攻擊時應採取何種反擊策略。
第二場大會專題演講,由工研院余昱辰經理(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與光電研究所)以「以 LED 產業為例,觀察國際大廠專利布『局』」為題,從頭細說台灣LED產業三十年奮鬥史。余經理建議台灣廠商可透過建立研發團隊專用的專利資料庫平台,以改變專利分析習慣,同時需與研發同仁、外部律師等共同深入了解產業並密切互動;此外,也必須增強對各國專利法規的熟悉度,利用特有規定建立「優質化在地申請規劃」,而開創新局。
第二天(11/25)的第一場大會專題演講,邀請到智慧財產法院陳忠行審判長擔任主講人。陳審判長討論專利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保護真正專利權人之權益以及排除非真正專利權人利用無效專利作為不正競爭工具;為達上述目的,專利民事訴訟除法官須有專業素養經驗以做出正確判斷,並應於短期內終結案件,避免因拖延訴訟使可能專利權喪失其利基。我國舊制專利民事訴訟因無對於專利有效性自為判斷之規定,故結案可能費時多年,對專利權人保護不周。而新制民事訴訟對專利有效性認定亦有兩個重要的配套措施:1. 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對無效原因提供專業意見;2. 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由司法院遴聘專家擔任諮詢委員協助法官辦理案件。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三年來雖然已有一些初步成效,但仍有改進之空間;陳審判長希望社會各界能給予支持並不吝給予鼓勵,使智慧財產法院能有更好的成效。
最後一場大會專題演講,則邀請到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陳世杰合夥律師以跨國專利訴訟為中心,提供精闢實務見解。跨國專利訴訟是指位於不同國家的公司之間進行專利相關的訴訟,現今除了台灣的專利訴訟,跨國的專利訴訟也成為相當熱門且重要的課題。專利訴訟的重要性在於企業除了進行所費不貲的專利佈局外,在金融海嘯或經濟不景氣時,更懂得運用專利訴訟作為市場競爭的利器。陳律師認為訴訟重點在於:多個轄區的訴訟區域必須進行協調;專利訴訟所需費用極高,但若不如對手積極佈局攻防,則其所帶來的競爭損失更高。在戰略的部分,可盡量拖延對手提起的案件,以加快自己訴訟的步驟,準備好迎戰下一場戰役,但也同時將敞開和解大門,以期獲得專利訴訟的最大利益!
在A1專利市場動態場次中,鄭猷超秘書長細論專利事業體之經營型態與競爭策略,透過觀察PE和NPE的關係,歸納出以下結論:PE和有R&D的NPE鬧上法院的比例較少,究其原因,蓋因沒有R&D的NPE較著重於專利市場,其無法透過單純的買賣獲得專利時,便傾向利用專利訴訟以戰逼和。因此若NPE能整合研發,將可了解最新的技術發展為何,以及如何申請有價值的專利,而不必尋求訴訟一途,找下游廠商談判時也不僅只是授權,尚能建議如何改善生產線的不足。
在A2場次的專利訴訟主題中,伍偉華法官從公共政策觀點討論專利有效性爭議之可仲裁性,意即,究竟仲裁可以解決專利有效性之爭端至何程度。並且對企業的高階決策主官於面對專利爭端時判斷是否適於使用仲裁制度,提出一些建議。最後論述如何選擇仲裁機構及應適用之法律。而陳秉訓助理教授則依美國法例做出不侵權意見書之整理,最後做出建議,在製作產品時即為侵權分析,但不用像訴訟中做的那麼細緻。且此份分析,若為該技術領域之專家所作,則於侵權訴訟中提出較能說服陪審團及法官。
在A3專利實務場次中,陳邦禮專利師提及我國行政法院對於專利舉發成立事件中,對於業經法院為相反認定之部分不具專利要件之請求,其審理原則並不一致;我國行政法已確立大致原則,而智慧財產法院常能在最高行政法院糾正前自行改正;惟最高行政法院面對此類型案件時仍存有互相矛盾之見解,期待日後能更為稱職並建立完整的審理原則。而郭又菁專利工程師則以「基因序列可專利性之新發展」為題,說明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為維護研發投資者的期待的財產利益,權衡下承認基因序列有可專利性,側重發明的實用性以及投資的保護,此觀點或可供我國借鑑之。
中場休息的現場演奏
在A4專利侵害與訴訟場次中,葉雲卿助理教授探討專利意見書在Underwater Devices Inc. v. Morrison-Knudsen Co., Inc一案後廣泛成為美國專利訴訟中排除故意侵權證明之現象,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引進傳聞法則,因此專利意見書可證明的範圍也較美國專利意見書為廣,而對於鑑定報告書尚未系統化的內容與格式,可參考上述美國法院長期建立之專利意見書適格要件。楊智傑助理教授則分析美國專利法的禁制令,在2006年美國最高法院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改變過去美國核發永久禁制令的判準,認為台灣雖取法美國,有類似美國「永久禁制令」的效力,卻沒有強制法院進行相對應的考量。如此一來,可能造成權利人使用禁制令為手段取得高額授權金,應參考美國法律而修改我國現行規定。
在A5場次權利濫用場次中,林靜雯法官認為專利耗盡之適用對於市場競爭具有影響與效果,值得注意之處在於:考量如何適用專利耗盡原則的同時,應該審慎考慮專利制度設計的初衷,切莫忘記專利制度所應具有的公益性以其社會契約之特性;如此所劃出的專利權利範圍才能真正衡平所涉及的衝突利益,也才能讓專利制度真正達到促進技術創新以及經濟繁榮的目的。程法彰副教授則論述在實務操作的過程中,有關專利的兩大議題:專利侵權以及專利權利濫用的兩大爭議,並替台灣科技產業做出可能回應,以因應未來可能的跨國專利訴訟。
在A6美國專利法革新場次中,不僅是Lowe Hauptman Ham & Berner, LLP資深合夥律師,亦是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 School of Law客座教授的Benjamin Hauptman律師,秉持豐富學養與實務經驗,歸納出外國公司在美國進行專利申請(patent prosecution)時,最常犯的10個錯誤;其中台灣廠商最容易忽略的就是「適當投資於專利申請及訴訟」這一點,容易對專利品質及訴訟結果產生不良影響。只有在各個環節都能有最佳表現的廠商,才能在美國專利戰爭版圖上保有一席之地;台灣廠商應對上述各點引以為戒,方得以充足準備應付他人攻擊。
B1為通訊傳播之法制場次中,王明禮助理教授首先論述隱私權的不明確定義,認為早期隱私權發展是為了對抗國家權利侵害,但現今對隱私權之最大威脅來自於商業利益,不同層次的思考會有不同的考慮,對抗商業利益這部分有很大部分無法在憲法學層次處理,須在立法層次處理;但現在科技帶給民眾便利,立法政策上不可能完全禁止現今的網路使用情況,所以隱私權的保護需要更多的時間觀察、溝通。
B2資訊通訊與網路場次中,余啟民副教授探討電子法院實施之可能性,並認為法院應配合電子證據之提出而開始引進數位鑑識制度、將電子保存加入律師倫理規範內,民間並應加強公司員工教育與提升文化,讓員工知道電子證據保存重要性。而葉奇鑫主持律師則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探討個資法損害賠償及舉證責任分配,並建議台灣的個資法強化數位證據地位,數位鑑識要成為新顯學;我國沒有數位鑑識法律,數位鑑識產業蕭條,甚至輸給中國,故最終此產業可能落入別人手裡。故未來立法時應導入證據力之設計。
在B3資訊法與隱私保障場次中,王正嘉助理教授表示進入資訊時代後,名譽所表徵的應該是關於評價的資訊,而由社會其他份子透過這些資訊而得以建立評價。在虛擬社會中,資訊的流通自會反饋到現實社會;獨立於現實世界的虛擬世界,縱使存在,但仍未獲現行刑法規範所承認;因此,關於虛擬人格獨立名譽權保障,目前應採否定看法。而葉志良助理教授在探討網路中立性論述對寬頻網路發展之影響時,認為我國缺乏直接的網路中立性規範,可能係因高度管制的市場使本議題重要性並不明顯;借鏡美歐經驗,以資訊透明度促進市場競爭,對我國寬頻服務市場之發展將更為有益。
在B4競爭法與市場互動場次中,黃源浩助理教授認為基於產品特性以及全球化資源有利配置之考量,支付海外企業、尤其是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權利金(royalties),已成為在跨國企業經營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支出的成本費用,但我國關於權利金支付之相關法規,應進一步探討改進的空間。賴遠青專案副理賴則蒐集1995年以後所有參考Georgia-Pacific案考量因素的相關判例共255件,分析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巡迴上訴法院對合理權利金的判斷,並篩選出完整討論Georgia-Pacific案15個考量因素、且已決定合理權利金比例之判決共25件,對其進行分析,統計判決中考量因素的引用,判斷該因素對訴訟雙方合理權利金主張的影響。
在B5生物科技法律場次中,陳俊仁副教授探討美國學名藥法規發展,至於生物相似性藥品是否會像學名藥般產生逆向補償的情形,陳教授認為目前美國法規仍欠明朗、有待觀察;台灣或許能以其經驗為借鏡,思考此類管制規定的立法方向。吳 行浩助理教授則由法律面向檢討我國目前現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架構與執行的缺漏,並以比較法觀點探討美國、歐盟有關食品安全規範特點與實踐經驗,提供我國未來完善食品衛生安全法制參考,期待未來食品安全管制得由現行的事後稽查,轉為注重源頭管理與預防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邁進。
在B6專利布局場次中,許舜喨助理教授認為幹細胞技術為最新技術,專利數量較少,相對容易呈現布局的策略;並分析外國學者共有三種主要策略分類建議,對台灣再生醫療產業專利佈局進行策略分析,認為幹細胞儲存技術的優勢,讓保存iPSCs及其衍生分化之細胞的這項專利布局缺口適合台灣產業進行布局。且台灣產業擅長對於單一技術進行改良,特別是產業化製程的改良、製程成本的降低因此對於iPSCs較應用型技術要達成的功效缺口,包含「簡化製程」、「去癌化」、「高容量」三項,相當值得台灣再生醫療產業進行技術研發以及其專利布局的投入。
專業的司儀
在C1商標訴訟與判決場次中,李宛珍資深律師從美商英特爾公司與廣濱公司間商標侵權案歷次更審判決就有關市場調查報告之見解談起,再以智慧財產法院近三年商標爭議案件判決為基礎,探討訴訟上質疑市場調查報告證據力之常見理由及影響市場調查報告正確性因素,並進一部對於市調報告以及問卷部分作為證據提出建議。
在C2我國商標實務場次中,陳匡正助理教授綜合我國、美國理論及實務對市場調查證據能力之見解,認為利用具系統性、效率性的科學調查來探知消費者(受訪者)對系爭商標之意見誠屬必要,未來的立法方向亦應著重於證據能力在民事訴訟法、與市場調查證據在商標法的明文化。而周柏岳智權顧問則藉由國際動態商標案例之歸納分析,找出動態商標之「主要構成要素」及「動態」之意義;並以我國審查實務及美國與歐體案例分析為主軸、輔以國際間動態商標之法律實務與理論見解,探討動態商標審查上之形式要件、識別性、功能性、近似判斷與相關議題,提供可思索之面向,並提供商標專責機關未來訂定審查基準之參考。
在C3著作權法制發展場次中,姚信安助理教授自比較法角度觀察,從美國關於媒介中立原則之興衰過程,以及我國ezPeer等案法院與立法者之態度,來探討媒介中立原則於著作權法今昔地位之變化,並建議應強化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事由之保護以及決定提供者侵權責任之標準應較直接侵權更加審慎而嚴謹。而林利芝助理教授認為科技保護措施似不僅沒有達到「反規避條款」鼓勵創作與遏止盜版氾濫之立法目的,反倒成為著作權人控制一般商品或服務之「售後市場」的工具,成為新型態的擴權行為;並探討美國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希冀能做為我國司法機關參酌與日後修法之參考。
在C4商標法場次中,廖念勤顧問深入探討我國法院的商標合理使用判決後,發現雖然同樣具有說明性與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案例類型,然對於某些要件仍有所誤解,例如部分判決將「善意」解釋為「不知情」;同時,由於我國法條文中未予規定,多數判決均未討論是否混淆誤認,然而實際上仍可能有混淆誤認之虞。因此,認為由於美國法院對商標合理使用原則的闡釋已相當細緻,應可作為我國法院適用時的參考。
在C5新興能源科技場次中,高銘志助理教授點出雖然台灣目前有用於能源科技的資金,但僅侷限於研發階段,我們應該思考對於能源科技發展不同階段的補助方法。另外,亦須對民眾揭露碳捕集與封存科技相關資訊,使民眾對該技術有更多正面的了解。而蔡岳勳助理教授則透過分析國外因補貼上所造成之貿易爭端,提供我國作為生質燃料政策發展參考之資源。如何在較少的誘因環境中,同時發展生質燃料產業,但又不會造成該種燃料料源售價不正常的高漲,將是未來政策選擇面上的一大考驗。
在C6醫療契約與糾紛場次中,王志嘉主治醫師的發表內容,主要目的在於探討無效醫療、病人或家屬的意願對末期病人是否要進行心肺復甦術的影響。目前我國醫療實踐採取「寬鬆定義的無效醫療」,係出於醫護人員與病人與家屬溝通下的結果,並將病人自主想法納入考量,原則上採用「寬鬆定義的無效醫療」,只有在例外時方採用「嚴格定義的無效醫療」。而林珮慈企劃副理則探討消費者基因檢測之種種問題,以及於道德、法律等各面項之規範。
在兩天的議程結束後,我們可以看出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十多年來累積的公信力與品質,使各界皆願意共襄盛舉,因而提供產官學研各界一個透明而實用的意見交流平台,更是實務界不可或缺的進修管道;未來亦將採納與會者建議,延伸法學領域觸角,增設公司法與證交法、財經法與金融犯罪、法律經濟分析、反競爭法等領域座談演講,使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能夠繼續扮演引領風潮的先驅,既往開來,繼續帶領我國法學與國際接軌,並提供本土產業相關的需求,擴大舉辦研討會之效益;並為我國法學研究注入新的養分,脫離繼受法學的桎梏,開展活力的法學生命!各位與會者,我們明年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