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陳鋕雄 老師
半導體界有個「摩爾定律」,內容是積體電路上可容納的電晶體數目約每隔18個月就會增加一倍,性能也將提升一倍。2005年至2007年間的法學教育改革浪潮中,也有資深學者提到:台灣社會大約每隔十年,就有一波檢討法學教育的浪潮。縱觀台灣法學史,似乎此種說法有其依據。但檢視每次改革浪潮的結果,總是雷聲大、雨聲小。幾十年來各界提出的種種問題,例如純以演講為主的教學方法、缺乏實務訓練的學校課程、國家考試低錄取率、考生花在補習教育的時間過長、以紙筆實例題為主要出題方式、考題太多考生在時間幾乎寫不完、閱卷委員批改每份考卷的時間很少、難以避免獨門暗器考題等等,每次都有批判者炮聲隆隆,大家一致認為現狀要改進,但對於要怎麼改卻無法達成共識,最後不了了之。2015年到了,律師界對每年律師錄取人數過多感到憂慮,總統候選人之一對媒體宣稱若當選後將親自領導司法改革,這回我們又要重演薛西弗斯的神話(The Myth of Sisyphus)嗎?為何這麼多次的法學教育改革,制度面似乎原地踏步,改變甚微?
法律人養成的整個流程,涉及不同政府主管機關及民間機構。在各種檢討法學教育改革的說法中,常常有個傾向,就是提出主張者對自身可以作的事不去討論,而去檢討別人應作的事。想想看:如果有人主張:你要改變,他要改變,大家都要改變,但是,「我」不用改變。大家有錢出錢(最好是出納稅人的錢),有力出力,一起來解決「我」的問題,而我不必出任何力。這樣的主張,被指責的人會接受嗎?要求被改革的對象自行改革,這些被改革的對象怎麼可能不會起而反抗,讓改革無法成功?民法上有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要等別人都改了之後,自己才願意改,那麼別人是否也要行使同樣的主張,要你先改?以「抗爭」、「爭取權益」為主的想法,雖是律師為當事人服務的主要工作,但把這種態度用於明明就是需要許多部門及機構共同協力完成的「教、考、訓」階段,必然難以促進各界的協力,改革的功敗垂成也可預見。若改用不一樣的態度來思考:在現行外在環境下,大家各自面臨什麼壓力與問題?透過協力,可以解決什麼樣的問題?把別人的問題也納進來跟自已的問題一起思考,不要全面否定既有的現狀,而是在長期策略下思考短期可行作法,是不是比較有可能對某些議題達成一定共識?
台灣目前面臨廣設大學法律系所、每年新增律師人數大增的現象,不僅在亞洲並非獨有,而且在歷史上早已出現過。現代化社會一旦經濟富裕到一個程度,自然會產生廣設大學、文憑浮濫的現象。在亞洲,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而在美國則出現在內戰結束後到1930年代金融危機期間。大量法律系所在短期內產生眾多程度參差不齊的律師,引發律師界的改革聲浪,法學院之間因為競爭加劇也想改變。1899年美國法律家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主張建立一個法學院組織,在1900年成立,名為美國法學院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以法學院而非個人為會員。參加這個協會的主要條件,是法學院的建制與課程規劃必須符合某些條件。雖然美國法律家協會與美國法學院協會在過程中曾有某些爭執,但最終透過美國法律家協會在內部成立法學教育委員會,有美國法學院協會主要成員的加入,而使雙方建立常態性溝通協調機制,使雙方達成共識。由於這些自我要求的條件比教育部對一般大學系所要求的條件更為嚴格,持續提昇律師的素質,因此政府逐漸放心地把律師考試跟這些條件掛勾,許多州規定只有經過美國法律家協會認證的法學院,才能參加該州的律師考試。基本原則是:professional self-regulation的要求比一般法律的要求更高,因而取得自治的特權。這種既合作又互相監督的模式,在韓國的法學教育改革中亦有部分程度的繼受。
由於美國法律家協會法學教育委員會,以及美國法學院協會的會議是每年持續進行的,因此美國並不需要每隔十年進行一波「各地舉行法學教育研討會,但各說各話」的改革行動。但在結構需要重大調整時,這些機構會提出重要的策略長篇報告,檢討現狀並建議未來改革長期目標。例如20世紀初,醫學教育在1910年Flexner報告的影響下,成功地大量減少醫學院數量,法學界起而仿效,委託卡內基基金會進行研究,而在1921年由非法律人Alfred Reed提出的報告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fession of Law中,指出當時至少有四種類型的法學院,而有其中三種類型值得存在。因此,改革的方向並非追求一種均一的、一視同仁的標準,而是根據不同類型法學院所對應的社會不同需求,而逐步調高對律師素質的要求。1992年的MacCrate Report,指出法學院雖然可以為學生提供更多種類廣泛的知識,例如法社會學、法人類學、法政治學、法經濟學、女性主義法學、法理學、法律史學等等知識,但既然法學院希望畢業生可具有考取律師執照的資格,那麼法學院課程中,應該提供相當比重的律師養成課程,包括十大執業技能(工具理性性質)及四大專業價值觀念(理念性質)。這篇報告影響美國此後近二十年的法學院課程改革策略,包括我們今日看到為數龐大的實習課程、執業技能課程等,均受此報告的影響。
改革者常有希望一步到位的願望,但這可能使改變必須等到「共識」達成之後才能進行,而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共識並不容易達成。成功的改革,靠的是「證明」而非「說服」。先從小範圍實施,等到成功之後,再把其模式推廣,可能更容易成功。例如,美國以前的法學教育也是開在大學部階段(LL.B.),但從史丹福大學首創學士後制度開始,全面轉型到我們今天所見全部是學士後三年制的過程,總共花了約17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在2005年與台北地方法院合作首創法院實習課程,成為其他學校仿效的範型,許多各地法院均提供機會給學校實習。而交大科法十年來不斷努力改進,更開創出智慧法院實習、新竹地檢署實習、NGO冤平會實習等模式。如果當年交大科法是採取「說服」的作法,想等到說服各界領袖、大家達成「共識」後才實施,恐怕到今天仍然是紙上談兵。
雖然台灣社會已歷經多次法學教育改革運動,但至今似乎未曾出現過法學院與律師界的協力,也未曾出現過詳細分析現狀並提出未來長期策略的重要報告。如果未來數年果真再次出現法律人養成教育的檢討浪潮,我們期待此次運動能產生真正變革,而不用等到2025年,再來批判今日同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