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科法所 林志潔 老師
國際刑事法學會台灣分會自2005年起,每年均舉辦學術與實務對話研討會,年中以刑事程序法之判決作為主題,年末則以刑事實體法判決為核心。今年本人擔任年末刑事實體法判決之評釋報告人,於此將報告內容與發表之心得整理如下,與大家分享。
本次報告我所選擇之主題為家暴殺人的相關實務判決,之所以選擇此類判決,乃因兩年前發生陸籍配偶趙岩冰案因長期受到台灣配偶虐待,在身心疾病及壓力之下殺夫案件,去年經台北地院以正當防衛過當為理由判決有罪,引發婦運界及學界高度關注之故。惟該案件後經二審維持原判,而現正繫屬於最高法院,因此不宜直接作為評釋主體,故我乃擇取最高法院歷年來案件事實相類似的幾則判決,以性別法的觀點對我國相關判決進行評釋。由於過去我國的傳統評釋方法,多著眼於法理論本身的操作,較少與其他學術領域進行整合,因此我希望這樣的嘗試,或可帶來新的角度。何況,台灣政府已經於2007年簽署了CEDAW(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際公約,CEDAW被稱為世界婦女的人權憲章,而規約的第二條和第十五條,皆要求簽署國不論在法律或訴訟上,應給予男女平等的地位。而所謂的平等,不僅在於文字形式上的平等,更在於實質體現法律的具體個案中,包括國家的審判文化及法律解釋是否意識到性別平等的觀念並盡力加以確保。女性主義方法的重點在「問女性的問題」(ask the women question),以藉此反省女性在法律和社會中受安排的位置以及所受到的壓迫。傳統的釋義學對刑法的發展當然有極大的貢獻,但在法學多元化發展的時代,除了以純法理的抽象邏輯來分析實務判決外,用性別、尤其是女性主義觀點去檢視法律的解釋和運用,對於實踐司法的實質公平,應該也有正面的助益。
本報告檢視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發現,此類受到長期家暴、於無法忍受下反轉成為加害人的家暴殺人案件,在我國的判決結果呈現兩種極端:大部分案件被認為是復仇行為、判處殺人既遂,少數則被認為屬精神異常,但未達無辨識力的地步,因此減輕其刑。這種結果也反映出對家暴殺人案的屬性標籤:該女性行為人若非復仇的女王蜂,就是精神有問題的弱女子。本文因而主張,在性別主流化為重要的人權與平等指標之今日,重新思索何謂正當防衛,實有其必要。
本報告認為,正當防衛既然被法律肯認為是一種權利,便沒有要求防衛者先忍受部分侵害後才得行使正當防衛行為的義務。我國審判實務與學說通說,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和「防衛必要性」的「客觀性」要求,固有其理論基礎,尤其我國刑法既採行為刑法,向以行為作為立法和審判的中心;惟,所謂的「客觀」,所指應是基於「共同主觀」經驗而得,而非僅基於「男性經驗」而得,因此,在解釋法律的構成要件上,應該特別注意是否將女性經驗亦納入考量。換言之,將受暴殺人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納入判斷是否成立防衛情狀,並非有損於防衛情況成立與否的「客觀判斷標準」,反而應是糾正長期以來「客觀」「不夠客觀」的缺失。除了在判斷是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需考量受暴行為人、尤其是女性的經驗外,本報告認為,是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以及防衛之必要,應該視外在環境的奧援機制是否充足完備而定。換言之,正當防衛成立與否,應該是一種流動的概念,而非一成不變的標準。當一個社會對於家暴議題越重視、相關的防制、救濟、協助、輔導,越多、越有效率、執法越公平時,以殺人作為防衛的行為的正當性就偏低;反之,當一個社會瀰漫父權文化,對家暴漠視不聞、不願投入資源、執法不公,或是受暴人在該社會中處於被忽視、歧視、排擠的弱勢而無法像一般人獲得救助時,受暴人以殺人作為防衛行為的正當性便須升高。如屬後者,對受暴而殺人的行為人而言,司法審判已經是最後的救贖,此時司法審判如還不能發揮功能,無異於父權社會壓迫之幫兇。
此次報告蒙最高法院刑事庭林錦芳法官答允擔任與談人,林法官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新竹地院及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學術與實務能力兼具,對本文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包括實務界本身對於父權的反省、傳統義憤殺人定義的欠缺時代感、以及若在實務上要採取受虐婦女經驗症候群所可能遭遇的困難以和應該克服的方式,並對本文某些推論過程過於速斷,提出批判和建言。其與談內容精彩充實而懇切,使報告人獲益良多,是我回國從事學術工作三年以來,收穫最多的一場發表報告,於此要對林法官致上深刻的敬意與謝意。最高法院的法官們皆為資深的實務工作者,願意讓年輕的助理教授們對其判決進行評釋,並願意擔任每場評釋的與談人,給年輕人鼓勵和建議,其氣度與胸襟實為後輩應學習的典範。
研討會的發表和參與,對於學術文章的建構有莫大助益,不但可以聽取多方的建議,還可反省自我,不論作為一名學者或是目前還在學的同學們,都應該勇於將自己的作品發表並接受挑戰與批判,才能使作品更臻成熟進步。尤其此次報告為學術與實務間的交流,更可讓雙方瞭解最新動態,使實務能獲取新的觀點,使學術瞭解研究的盲點,作為良性的循環,使我國的法律學術經由此循環有正向的提升和發展。